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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关于切实保障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7-03-07  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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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事由:

近些年来,教师工资待遇普遍得到了很大改善,这使得教师成为社会上比较令人羡慕的职业。比如,教师作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要比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务员)要高10%。为了保障教师的工资待遇,国家还在立法方面予以保证,明确了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务员工资。

比如,《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法》第三十三条则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而国家发改委20061130日公布的《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里面也提出“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

这些法律规定,应该说是颇为明智和有远虑的。尤其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避免了由于高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较高而掩盖了中小学教师工资较低的实际情况,将有效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

但近些年来,许多教师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教师普遍反映,教师的工资待遇仍然普遍低于公务员。在有些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与公务员差距较大,甚至相差数万元。

教师的工作繁重程度和压力之大,是人所共知的,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逊色于公务员。因此,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公务员,这是于情理上是无法接受的。这也使得许多优秀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纷纷离开教师岗位,而“逃”到公务员队伍中去,造成师资流失。

 

本案建议:

一、要厘清“工资水平”、“基本工资”、“待遇”的关系,规范和严谨法律语言表述

当我们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时,有人说,教师的基本工资确实要比公务员的基本工资高。但教师们则认为,工资水平应该是指工资待遇的总和,而不只是指基本工资部分。

因此,厘清并界定“平均工资水平”是问题的关键。

当然,公务员最透明的收入是财政发的基本工资,在这一项上确实要低于教师,而名目繁多的工作福利特别是年终奖金等收入则占据了公务员收入的一大块。在这些福利待遇上,无论是待遇项目数量上还是单项金额上,要远比教师多。在一些地区,仅年终奖一项,教师所得的就要比公务员所得到的要低110倍。

因此,我们认为在比较教师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工资水平时,应该按照对公务员工资进行规定的《公务员法》。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从这个法律规定上看,奖金及其它待遇都属于工资,而且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照此推理,教师的工资也应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等。

在法律规定的语言表述上,建议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改为“教师的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待遇水平(或“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作者:朱永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