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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0-03-0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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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是专业性很强的教书育人的公共服务机构,中小学校长是教育政策的直接执行者、学校办学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者,其履职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视的。1991年、1997年原国家教委、教育部先后颁发了《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1999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挂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继续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任教。”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更明确指出:“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明确校长的任职资格,逐步建立校长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可以连聘连任。积极推行校长职级制。”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专业化进程从制度建设和实施效果看,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果,在中小学校长岗位上不具备校长任职资格的大有人在。据某地级市调查,该市10所县(市区)一中来自教育系统之外的校长竟然占6名,达60%。
  
    目前,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中小学校长任职专业标准笼统、要求太低,已不适应中小学教育的实际需要。1991年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规定了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和校长的岗位要求(包括基本政治素养、岗位知识要求和岗位能力要求)。这些规定已近20年一直没有修订,相应的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已明显偏低。同时,原规定没有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管理经历提出相应的要求,不符合中小学校长专业化的趋势。
  
    二是缺乏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致使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形同虚设。1997年,原国家教委《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要求:“凡担任国家举办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长(农村完小正副校长以上)职务的,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但又规定“因工作需要,培训前进入岗位的,只能任代理校长,待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长职务”。这种弹性制度设计,使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起到“门槛”的作用。
  
    三是中小学校长的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弊端日益显现。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校长职位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校长管理制度: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级别与学校的行政级别挂钩,套用机关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干部级别待遇。这种管理制度随着教育改革及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不适于中小学校长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要求,不适应中小学校长作为专业的学校管理者的职业发展。
  
    四是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学校整体管理水平不高。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校长的工资待遇一般都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没有专为校长设立的工资保障体系,中小学校长专业能力、工作绩效不与薪酬体系挂钩,不利于调动校长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校长主动、自觉地追求专业发展和提高专业水平。
  
    同时,不少中小学校长专业化水平不高,导致中小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较低。突出表现在:依法治教意识淡漠,不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尊重教育规律、不依靠教育科学,往往用管理经济的办法管理教育教学活动;在日常管理中官气十足,校长与教师关系紧张,等等。
  
    综上所述,我国至今还没有真正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为了适应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队伍,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出台中小学校长的国家专业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具有学校教育者、学校领导者和学校管理者的三种职业角色。这些不同角色,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方面,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经历;另一方面,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为了推进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建议国家教育部尽快修订1991出台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围绕学历、资历、专业素养等出台新的国家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
  
    二是实施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建议国家教育部按照中小学校长专业标准,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由教育部负责确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考试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课程考试和资格授予工作;建立严格的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缺乏中小学管理经历,不具备中小学校长专业素养,没有获得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者不能担任中小学校长。
  
    三是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是教育职员制度的一种。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议国家组织和人事部门尽快研究取消中小学校行政级别。同时,教育部门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把中小学校长日常的晋升和管理权交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实施要点是:规定职级系列(级与等);根据职级制定职级工资系列;制定职级校长的任职条件;制定评审各职级校长的指标体系;规定考评聘任各职级校长的工作程序。
  
    四是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校长管理制度。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制度:(1)建立分权与制衡相统一的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度。(2)建立中小学校长培训、交流制度。(3)建立中小学校长任职考核制度。(4)建立中小学校长监督制度。(5)建立中小学校长职务激励制度,包括晋升制度、校长薪酬制度、休假制度以及相关的工作保障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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