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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东:关于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3-09  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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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提高教师工资待遇。2008年12月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率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这项政策的实施,使教师特别是广大农村教师工资收入普遍有了提高,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但是,好的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值得国家给予高度重视并妥善解决。
    一、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1、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地区差异太大,不利于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尤其是优秀教师队伍的稳定。
    实施绩效工资以区县为主。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导致各地绩效工资标准不同,存在地区差异;但是,由于差异太大,已经引起了老师们的强烈反响。以成都市为例,绩效工资标准最高的高新区与最低的金堂县、蒲江县的绩效工资要相差2万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绩效工资标准存在地区差异是必然的。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差异太大对贫困地区教师队伍尤其是优秀教师队伍的稳定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且采取一定措施减轻并最终消除这种影响。
    2、基础绩效工资分块设计容易导致误解产生
    国家关于绩效工资的政策规定,教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两个部分,分别占70%和30%;基础绩效要向农村教师倾斜,70%的基础绩效分为两个部分——岗位绩效和农村教师补贴,农村教师补贴部分最高可以占这部分绩效的10%,其中岗位绩效是城乡教师均衡部分。
    但是,正如2009年9月14日《成都晚报》载“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大部分媒体在报道时没有指明,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农村教师补贴部分,只有农村教师才有。媒体的误读导致大部分城镇教师认为自己应该完整享受到国家规定的70%绩效工资,即基础绩效工资的全部,而当地政府把自己按国家规定所得的个人基础绩效工资部分抽出了一部分来发给农村教师。他们提出,应该给农村教师补贴,但是不应该把属于城镇教师个人的部分扣除来给农村教师,政府应该另外拿出钱来给农村教师,让城镇教师完整享受到国家规定的70%。
    二、相关政策建议
    1、以省为单位,制定相对统一的工资执行标准,中央、省两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市(县)级财政积极协调配合,足额兑现教师绩效工资,避免区域间的不平衡而引发的稳定压力。
    2、调整基础绩效工资政策设计,明确说明绩效工资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两部分,将农村教师补贴独立出来给予专项补贴,避免工资分配设计含混不清的尴尬。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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