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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华:关于尊重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0-03-13  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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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代课教师是我国教师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群体虽然没有纳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教师管理范畴,其聘用和管理也缺乏国家的相应规定,但其产生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而且在现实中此群体人数也颇可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尤其是“老、少、边、山、穷”地区,公办教师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当地基础教育需求,长期招不到合格的公办教师,师范毕业生分配不到位,原有教师队伍又流失严重,且很多贫困地区财政入不敷出,无力聘用足量的公办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师资极为短缺的现实背景下,代课教师实际上已成为支撑我国中西部贫困、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重要力量,缓解了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师资短缺的困难。
    在今天,代课教师仍然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同时是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重要贡献者。2000年时,国家教育部曾统一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持证民办教师转为正式编制。但当时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有相当数量的民办教师未能转为正式编制。之后不少地方,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因缺少编制和经费,又聘用了一些代课教师。据有关部门公开数据,全国代课教师人数有38万,但实际数字要高。2006年上半年教育部宣布“逐步清退”“代课人员”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令人遗憾和担心的是,较为普遍的是“一刀切”式的清退政策。“一刀切”的清退政策在教师群体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代课教师为争取和维护正当权益而集体上访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与此同时,在一些地区“清退”代课教师后,由于农村教师缺口并未能得到有效补充,正式的公办教师补充不进去,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紧缺问题加剧,农村中小学办学困难进一步加重。
    妥善解决我国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极其重要,它决不仅仅是某几个或个别教师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或教育内部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农村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代课教师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社会原因,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特殊阶段的产物,不是个别现象,应该由国家定出统一的政策,以指导、规范地方解决具体问题。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1、结合推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尽快出台管理办法,将代课教师纳入师资管理范围。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正视代课教师在我国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客观事实,承认其对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的历史贡献,尽快改变当前对代课教师管理上的“真空”、“各自为政”状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将代课教师纳入师资管理范围。对具有教师资格、胜任教学需要的代课教师,可以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将代课教师转为“聘用合同教师”,并上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教育部门的统一管理。在聘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聘用合同教师的工资、保险等基本权利和待遇,并规定聘用合同教师有权参加“代转公”考试并转为公办教师。2、研究制定代课教师招考转正政策,积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抓紧研究、制定全国性的代课教师招考转正政策,这是代课教师问题的根本措施。一是制定代课教师统一招考政策。为了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积极有效地解决大部分合格代课教师的身份问题,并保证代课教师转正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建议国家采用统一招考的方式进行“代转公”考试,并明确考试的原则、科目、内容、方式等。各省应根据省情自行组织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并确定招录最低控制分数线。二是明确规定参加“代转公”考试的教师资格。为了充分保障代课教师的转正权利,必须在政策中明确规定参加“代转公”考试教师的资格。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以实现专为代课教师制定实施的统一招考政策的目的。三是合理安排通过“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通过“转公”考试的合格代课教师,应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乡镇以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任教,原则上尽量在原学校继续任教。转公代课教师的所需编制原则上应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给各区县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余编不足的,应由各市机构编制部门统筹解决。转公教师应同等享受农村地区新招公办教师的所有待遇,如工资上浮、职称评定、培养培训和评优评先优先等。3、建立代课教师补偿政策,妥善处理未转正代课教师。在建立全国性的“代转公”政策的同时,应建立代课教师的补偿政策,对未通过转正考试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进行补偿性辞退。首先,对于属于招聘范围、但在规定期限内未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因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而无法参加“代转公”考试的代课教师,应给予其一定补偿后辞退。可参照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代课年限给予其一次性补偿。第二,对于属于招聘范围但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课教师,应为其购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后为其办理退休。4、建立代课教师经费保障制度由于代课教师主要集中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中西部的贫困、边远农村地区,仅依靠地方财政是无法完全很好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因此,建立适宜的经费保障制度是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根本保障。首先,应该明确各级财政在代课教师转正和补偿中的经费承担比例。代课教师招聘为公办教师后,其工资所需经费原有部分应由县级(区级)财政承担,增量部分由省、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工资附加及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县级(区级)财政承担。对暂未招录为公办教师的“聘用合同制”教师,其工资、福利待遇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经费由县级(区级)财政供给,省、市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其进行转移支付。辞退代课教师的一次性补偿、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经费由各区县承担,省、市根据各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给予不同比例的转移支付。其次,中央、省、市级财政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不同的比例对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县(区)进行补助。同时,省级或市级财政应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教育发展水平和教师数量等因素,对积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县(区)按照其所需经费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补贴或奖励性返回。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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