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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方案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03-13  来源:民进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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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由
    最近几年,随着媒体对“代课教师”现象的关注和持续报道,代课教师群体窘迫而尴尬的生存状况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目前,以重庆市、广东省为主要代表的地方政府,已经或正在努力探索着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办法。但2009年末,甘肃省兰州市“清退1240名农村代课教师”的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并引发了公众再次聚焦“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同时也误传了“2010年是代课教师清退的最后年限”这一信息。这一误传,在代课教师群体中,引起了很大的心理恐慌。 
    最近,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代课人员问题要“有情操作”、“妥善解决”,“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更多体现对代课人员的人文关怀”。并明确表示:“各地政府首先要严格禁止聘用新的代课人员,规范中小学用人行为,保证合格教师的补充需求”,“把妥善解决在岗代课人员问题与建立完善教师正常补充机制结合起来”。教育部的这一最新表态,缓解了代课教师群体当前的心理恐慌,表达了政府对代课教师问题要负责的态度,并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确定了基本立场。
    但是,要彻底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须明确如下两个问题:
    (1)代课教师是否就不应该存在?为什么不能存在?
    (2)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其根本障碍在哪里?
    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决定了我们能否有效、合理、妥善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首先,关于“代课教师”是否应该存在问题的认识。
    目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解决边远山区教师师资缺乏问题作了很多的努力与尝试,比如“特岗教师计划”。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在许多边远山区,特岗教师、志愿者“下不去”、“留不住”。“下不去”就是去不了最基层的地方,如“村小”;“留不住”就是即使下去了,1-2年就走了。反而是我们的“代课教师”,可以含辛茹苦、无怨无悔、勤勤恳恳数十年。因此,如果“一刀切”地不再允许代课教师存在,也许没有今天的“代课教师”,但一定还会有明天的“代课教师”。我们认为,代课教师问题要分类解决。对于素质较低、无法胜任教师岗位的代课教师一定要清退,但辞退一定要进行合理补偿;对于有教师资格证的,要鼓励其参与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但是,也不能“一刀切”否定所有代课教师存在的必要。在特定地点、特定时期内,还需要代课教师的存在,但是必须要严格地限制使用条件,并进行规范管理。
    其次,关于“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根本障碍的再认识。
    事实上产生代课教师最重要的原因,是有编不补,关键是经费问题。纵观“重庆市相对成功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广东省辖下各市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与省政府的不同步调与行动上的缓慢”,以及“兰州市清退代课教师引发的各种负面舆论”,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涉及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成本由谁分摊”。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认为:地方政府财政资源不充分,是造就中国代课教师问题的长期存在并难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因此,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需要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划拨出一笔预算出来,专项用于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如果将“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责任继续抛给县乡一级的地方政府。那么“代课教师问题”无论如何解决,都很难获得好的解决效果。重庆市之所以能够相对成功地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主要的成功因素就是:省(市)一级财政,承担了因“解决”而衍生出来的各种费用。目前,县乡一级政府承担了太多的公共财政支出,即事权-财权不平衡,而这也是目前我国公共事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建议
    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认为,现阶段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至少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是,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保在岗代课教师最基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事实上,“代课教师问题”解决的关键既不是“是否转正”,也不是“增加薪资”,而是如何利用相关法律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因此,政府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首要的就是利用《劳动合同法》保障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安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步是,要尽快制定《中小学在岗代课教师解决办法》(参见附件1),并据此解决在岗代课教师的出路及管理问题。在办法中,要进行    分类处理:
    (1)对在岗3年及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经考核且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代课教师,鼓励他们参加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尤其是对那些年龄超过40岁、教龄满10年的代课教师;在未被招录为编制内教师之前,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完善当前的编制核定机制,确保有足够的编制以满足当前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并保证在岗合格代课教师能被正常招录;
    (2)对在岗3年及以上,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经考核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的代课教师,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与其签署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在3年期间,代课教师应积极参与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组织的各项在岗培训,并努力获得教师资格证。3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者,再按前款进行管理。3年内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者,需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可依据附件2《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并进行合理补偿。
    (3)对在岗3年及以上,未能够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且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岗位者,需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可依据附件2《中小学离岗代课教师经济补偿及养老保险补缴管理办法》),并进行合理补偿。
    第三步是,长期而言,国家要尽快完善当前的人事聘用制度,在中小学努力推行教师聘任制。对于今后学校在无法通过公开招考获得师资的情况下,可利用教师聘任制补充师资,以“聘用教师”替代“代课教师”来解决学校的师资缺乏问题。“聘用教师”与“代课教师”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聘用教师要有教师资格证,并达到规定学历;二是要同工同酬;三是经过二期合同后,考核合格,符合条件,应该录用为正式教师。
    但是,在当前一些地区,教师聘用制推行起来仍然有困难。因此,新聘代课教师还可能在一定时期存在。所以,在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的同时,也要制定出《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以规范今后代课教师的录用、培训、考核、薪酬、辞退等操作程序,使代课教师的管理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在过渡阶段使用的《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首先,在办法中要严格限制代课教师聘用的条件。比如,必须是国家级贫困县,并且必须是在农村或牧区,或少数民族地区。
    其次,在录用上程序上要规范。招聘流程可以是:由学校根据自身的需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向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代课教师用人计划的申请;在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学校按相应程序招录,招录过程文件及名单要及时向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代课教师薪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由省一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进行转移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在目前部分地区仍然缺乏师资的情况下,地方学校仍要重视并充分利用本地的社会教育资源,但要严格按照《中小学代课教师聘用与管理办法》来聘用、使用和管理代课教师。但是,整个聘用及管理过程需要公开和监督,可采用公示制度,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如果录用过程不符合程序,需要严格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再次,对新聘用的代课教师要有相应的师资培训计划。对录用的代课教师,要配以相应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和在岗培训,并鼓励其参加教师的招录考试。上世纪80年代,许多民办教师通过各类培训和自学考试,不少人都成为了当地教育领域中的骨干力量。因此,如果能够给予足够的教育培训,并通过制度设计鼓励其进一步自学和发展,必将有大量的代课教师能够迅速进步,成为优秀教师的后备力量。
    再其次,对代课教师要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对于所聘用的代课教师,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备案、发证。尤其是对代课教师教学经历不足三年的,更需注重对其考核。经过考核不合格,确认不胜任教师岗位的,要坚决辞退。但辞退程序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严格的考核制度,可以促进代课教师群体的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保障农村整体的教育质量。经过考核不合格的代课教师,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予以解聘。
    第五,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代课教师。今后新聘用的代课教师原则上与聘用学校每年签订一次合同。并且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六,应允许有教师资格证的代课教师参与每年度的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应给予代课教师转正为公办教师的管道,这有助于为其提供发展的动力,鼓励他们积极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
    总之,“代课教师问题”关乎我党在老百姓心目中的执政形象,关乎和谐社会的建构,更关乎千万“孩子们”能否受到良好的教育问题,我们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确保代课教师在特定历史时期得到规范管理,为中国的教育做出最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张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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