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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新代表:关于尽快解决国企办职、成、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1-03-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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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一些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经国家各级主管部门批准,不但举办过普通中小学,还举办过很多职业学校、职工学校、成人学校以及幼儿园。这些学校和幼儿园的老师多数都是由当地人事局、教育局从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市区相关学校调到国企所办学校的,都是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属于“国家事业编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办学的解释:“国企办学属于国家办学。”很多教师退休时享有100%的补贴养老金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国企所办的职业教育、职工教育、成人教育、学前教育等都逐步社会化,这类学校的职能也渐渐萎缩。目前,除少量企业还举办职业学校外,其余企业都已停办,而且大部分已到退休年龄。
  按照《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然而,一些地区的国企学校退休教师纷纷来信反映,他们的退休金只有地方政府办和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一。
  造成这问题的原因是,在1993年全国工资改革过程中,国务院79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一规定致使历次事业单位调资中企业办的各类退休教师(移交给地方办的普通中小学除外)被抛出了此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为各地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提供了政策依据。但由于文件中待遇调整的对象仅指企业办中小学(不包括国企办的职业、职工、成人等学校及幼儿园)的退休教师,因此,各地解决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仅限于国企办的中小学退休教师。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目前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分别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些地区如四川、宁夏、新疆、广州等省市以及铁路系统对符合条件的国企办职、成、幼等学校退休教师给予了应得的待遇。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是在2010年7月出台文件(桂政发[2010]130号)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受到退休教师们的欢迎。广西是将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符合条件的退休教师(含曾为国企正式职工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均按照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统一移交地方政府管理。
  另一种情况是如江苏等省份依然没有给予解决。如江苏省的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扬州、南通等经济发达地区,国企办职、成、幼教的退休教师的退休金仍只有地方和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三分之一左右,退休后都按企业待遇领取养老金(如南京市有此类退休教师约300多人,苏州有近300人,无锡有200多人等等,平均每人每月领取1700元左右),而政府举办的学校退休教师和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每月人均退休金4000元左右,两者差距较大。这些退休教师纷纷来信来访,要求政府予以解决。
  妥善解决好这些退休教师的公平待遇问题,需要引起国家和各省有关部门给予重视和解决。
  
  建议:
  第一,将国企办职、成、幼退休教师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应该将国企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按照《教师法》规定,国企办的职、成、幼教等学校教师也应享受基础教育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对于凡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职、成、幼教等学校退休教师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应该一视同仁。通过退休教师身份、待遇标准认定的程序,解决这些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由接收地政府按地方政府办同类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待遇标准予以发放。
  第二,协调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关系,尽快办理移交手续。应该尽快理顺国有企业办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管理关系,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关系由企业按属地原则统一办理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手续。以确保退休教师按照退休待遇足额得到退休金等待遇。同时,退休教师的养老保险关系在移交地方政府时,由退休教师原保险经办机构将几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基金余额全部划拨给接收地政府。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不足部分由原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足,由接收地政府用于支付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移交后,今后涉及退休教师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应该明确移交经费资金来源。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由企业负责解决移交经费,在退休教师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时一并划拨。困难的亏损企业可申请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其余由企业解决。对于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根据相关情况由政府从财政安排资金解决。而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由相应本级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第四,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企业主管部门(或承继原主管部门职责的 单位)要组织和督促所管国有企业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所管国有企业办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对退休人员身份和退休金标准进行核定,以后如遇出台调整退休金政策时要负责给予调整。财政部门要负责审核企业相关情况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发放单位。
  第五,部分央企所办职、成教等学校的退休教师退休待遇的遗留问题,应由国资委协调财政部等部门研究相关办法进行解决。
  
  
  建议办理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
  
 (责任编辑:戴萌睿)
作者:     责任编辑:zhangzheng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