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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2-03-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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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民办学校教师支撑我国民办教育发展 的主体力量,合理合法地保障他们的权益,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民办教育促进法》 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由于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被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致因法人类型不同,民办学校教师 在教师身份、编制和人事管理、教师社会保险等方面难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益 主要表现:

  一、民办学校教师没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样的“编制”身份。公办学校教师属于“事业编制”、“干部身份”,工资待遇由公共财政保障,而且在生活补贴、医疗保险、退休养老等方面也享受一定的政策倾斜。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实质上属于“企业编制”、“企业员工身份”,按照企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要大大低于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如按当前的养老政策,在民办学校退休和公办学校退休的同级同类教师,两者待遇差别在一倍以上。

  二、在许多地区,教师资格认定、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实行按“户籍”区别对待。民办学校(尤其在大中城市)教师无“编制”而难以取得学校所在地户籍,从而无法正常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三、不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未将民办学校教师的在职培训、进修和继续教育等纳入公办的师资培训体系,影响了民办学校教师教育和专业发展。

  四、民办学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民办学校教师在人事档案管理、教龄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认定)、转正定级、户籍挂靠、党团组织关系挂靠、引进和流动等方面不能合理安排,严重影响队伍稳定及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其合法的教师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为更好地保护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民办学校教师队伍,提出如下 建议

  一、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机构(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民办学校教师办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的接转、管理,转正定级,社会保险,教师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其相关考试等事务。

    二、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参照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社会保险政策 ,以保障这些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不低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相关待遇。所需费用由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比照公办学校办法分别承担。对由学校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部分,地方政府可根据各自财力按民办学校实际缴纳数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地方财政有困难的,中央财政应在教育事业费转移支付中与以补足。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性津贴,由民办学校予以落实。

    三、允许地方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给民办学校核定、提供占一定比例的教师编制,利于民办学校建立骨干教师队伍。

    四、将民办学校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专业发展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统一管理体系。保障民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在政策知情、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和公办教师同等权益。

作者:     责任编辑:daime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