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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委员:关于尽快落实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2-03-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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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1998 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嗣后,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并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精神,大多承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时至今日,十余年时光弹指一挥,政府部门、金融、外贸、新闻、卫生、科研、电力、电信、民航系统、不少大型企业,以及大多数大专以上的教育单位都各显神通,制定和实施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唯独普教系统被排斥在外,广大教师意见很大。

  在实物分房时期,不少地方政府,为体现对基础教育的重视,还曾制定“广厦工程”,给予普教系统广大教师以分房政策的优惠,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重视。可如今,倘若要追究为何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十多年之久,普教系统却迟迟无法落实,其道理不言自明,因为根据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原则是“由各单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各单位”的“单位”究竟指何,若指学校,学校本非企业,无丝毫“赢利”能力,不能像有的高校、有些事业建有企业性质的单位一样自行解决,因此,所谓“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成一纸空文,无从谈起;而在此“国家”一词,对基础教育单位而言,理应指的是政府,可政府又对普教系统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均讳莫如深,坦率地说,就是不愿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此,还应强调的是,按照教育法规,普教系统教师的收入待遇应该“不低于当地的公务员水平”,这“不低于”应该既指工资性收入,也应包含住房货币化分配,此事涉及法律法规,道理谁都明白。倘若政府可以公然违纪枉法,其公信力何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何在!而在住房市场化的今天,多年来,有些省市普教系统的广大教师,与 住房分配货币化无关;如今,大多年轻教师,成为典型的“夹心层”,住房问题根本无法解决,怎能安心从事教育工作。普教系统的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问题拖延越久,将会越错综复杂,矛盾越尖锐。

  应该说,本届中央政府在关心教育方面,国人皆知,教育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落实,便是明证。如今,全国不少大中城市政府在关于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事宜上,均有相应政策。我们相信,对于某些省市地方尚未落实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问题,也应给以圆满解决,以真正体现“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良好形象。为此,我们郑重建议:

  

  一. 教育事业,人的因素第一。中央政府应责成各省市地方政府立即着手调查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情况,若尚未落实,应要求马上制定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机制。

  二. 对于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方案,应遵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其住房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补贴水平。

  三. 普教系统教师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条款,应根据各省市房价的实际情况,在廉租房和经适房的政策上有所倾斜,使广大教师能真正安居乐业。

作者:     责任编辑:daimeng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