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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合作方式,解决帮扶冲突

——试论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帮扶合作能效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民进贵州省委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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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精准帮扶是贵州攻坚扶贫的关键。新时期在实施精准帮扶过程中,民主党派的社会服务与参政议合作工作面临着共同转型,尤其在扶贫机制层面上,着力需要破题。

  一、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的关系

  从功能定位来看,社会服务是民主党派履行政党责任、表明政治立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贴近社会大众、服务人民群众、树立自身形象、扩大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职能,属性于社会参与的范畴。参政议政则属性于政治参与的范畴,体现了参政党的存在价值和本质特征,是参政党的基本职能。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两者关系来看,社会服务属于民主党派社会参与的范畴,所以要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而参政议政属于民主党派政治参与的范畴,则要履行“集智聚力,献计献策”的职能。内容上社会服务是参政议政的有效载体,行为上是参政议政的实践基础,是参政议政的延伸和拓展。参政议政可促进社会服务的更深入、更广源,能增强社会服务的针对性和政策性。可以说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

  新常态下,社会服务的内涵从直接的专业服务转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社会服务的外延从一般的社会服务转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并与参政议政一起需要更加紧密结合国家的形势任务要求,两者在内容上形式上都有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一方面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的调研工作可有机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参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具体实践,两者将在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活动和协助执政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到凝聚人心、化解矛盾、服务社会、形成合力、助推发展,两者紧密结合,互为促进,相互为用,共同使民主党派为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发挥出切实有效的作用,虽属不同范畴,前者是成事之要,后者是为政之魂,互为影响,两者的有效合作可更好地为党分忧、为国献策、为民谋利。

  二、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合作帮扶需解决的问题

  (一)解决合作过程的和谐性。纵观历史,各类社会即使在同向发展过程中都客观存在着不同的冲突,按照冲突解决过程中各方的关系形态的差异,可分为对抗式与合作式两种,对抗式是冲突主体主要处于一种对立状态,而合作式是冲突主体具有利他意识,从而呈现合作、友好、互谅互助的关系。笔者认为在民主党派帮扶过程的工作中,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合作转型就属于后者,而且两者合作在操作层面往往主题、资源队伍、信息平台的合作要素是一致的。

  (二)解决合作结果的和谐性。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就各自工作职能而言,都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在实际工作的运行中却往往出现相互脱节,各自为阵的工作局面。根据博弈论的观点,合作式属于非零合博弈,一方所得不意味另一方所失,而是要解决双方合作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这种结局在各主体看来,对自己都是有利的,因而在民主党派帮扶过程的工作中,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合作转型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已具备和谐性的基础。

  (三)解决合作效果的和谐性。采用解决工作冲突的合作方式,其过程与结果的和谐性必然要体现效果的和谐性,首先表现在各自从职能的权利、义务要得以履行,其次要表现在合作秩序分歧的放弃态度中,从而增强民主党派帮扶过程工作中的社会服务与参政议政合作的融合性,尤其会体现在民主党派以及党派之间,在帮扶过程工作联谊中会更显集合效应。

作者:曾国强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