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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党派职能定位的几点认识

——兼议民主党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民进河南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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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这一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特别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地位的确立和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民主党派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职能定位问题上也应当与时俱进的加以调整和完善。

  一、民主党派职能的几种主要观点

  一是 “四职能说”。即在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国共产党把民主党派的作用概括为参、代、监、改。即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参加对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的协商和执行;代表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的合法利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共产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发挥监督作用;对其成员和所联系群众,通过学习和实践,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

  二是“三职能说”。改革开放以后,中共中央一直重视和强调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1989年《意见》第一次明确了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明确了参政的基本点和发挥监督作用的总原则,也提到了为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条件,但没有明确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从中国共产党的文件看,第一次使用民主党派职责,是1990年11月10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关于积极协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提出:“对拟进入领导班子的人选,要特别注意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要能与我党真诚合作,保证我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要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能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责”(这个提法与人民政协职能的内容一致)。 三是“两职能说”。中国共产党的文件第一次规范民主党派职能提法是1993年1月20日江泽民同志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的讲话,他提出:希望并相信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的同志们,“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不断开拓工作的新境界”。以后,2000年第19次统战工作会议再次提到“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中共十六大以后,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2006年迎春座谈会上沿用了这个提法,中共十七大的提法已如前述,这里不缀。 从民主党派对自身职能的表述看,除有的党派在1997年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中表述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责”外,进入新世纪以后,2002年各民主党派召开新世纪第一次代表大会,以及2007年召开的代表大会修改的章程,都将民主党派的主要职能正式写入。如,民革章程规定“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本党的基本职能。”其它几个党派的章程中也都有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四是“五职能说”。包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服务社会、利益表达与协调关系、自我教育五个方面。其中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中国参政党的两大基本职能,也是最重要的两个职能。 五是“基本职能延生说”。 社会服务作为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延伸和细化,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础和载体,是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渠道和延伸。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社会服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社会服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发现民主党派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民主党派更好的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提供建议。 社会服务作为民主党派的一项重要职责,是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而明确地位、凝聚共识、丰富内容及形式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而社会服务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基本职能的延伸和细化,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基础和载体,是民主党派发挥作用的渠道和延伸。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综合国力日益增强,政府职能逐渐转变,社会公益事业快速发展并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参政党社会服务工作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新的时代对社会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社会服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探索社会服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对于充分调动各民主党派以及所联系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积极履行参政党职能、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参政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者:沈开举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