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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国民主促进会社会服务方向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北京市陈经纶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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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提出,对民进开展社会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目标和要求。民进要充分认识社会服务工作的新形势,准确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社会服务的内涵,不断拓展社会服务的新方法、新路径,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的提出

  198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发「1989] 14号文件)指出:“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2005年2月18日,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 5号文件)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首次明确提出:“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从“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参政党”到“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概念表述演变,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民进政党性质和政治地位的认识逐步深化,定位更加科学,体现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 、“社会服务”概念的提出

  198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指出:“民主党派开展经济、科技、教育、法律、医卫、文化等咨询及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服务为宗旨,注重社会效益。”首次涉及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工作,并明确了开展社会服务的宗旨和优势领域,有力推动了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2005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的渠道。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在总结中共中央「1989] 14号文件贯彻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民主党派社会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将社会服务纳入参政议政的职能范畴;二是明确社会服务要紧密结合国家的形势内容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三是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活动。2007年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一大特色。”这是对民主党派社会服务的再次确认。2012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4号文件)提出,要全面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养,加大实践锻炼力度,“重视组织党外代表人士到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考察学习,参与社会服务”。

  民进积极响应,将社会服务纳入党派章程,并提上了党派工作的议事日程。《中国民主促进会章程》(2012年12月19日)第一章第五条提出:“本会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突出特色,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

作者:武智涛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