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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担社会责任,在服务“四个全面”新时代尽显作为

——关于新时期民主党派社会服务的工作构想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3-30  来源:民进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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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关是衡量政党职能的根本标准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集团利益,以夺取、行使、参与行使国家政权为政治目的的政治组织。围绕国家政权,是政党的政治目的、存在价值。是否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关,这是政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或团体的基本标志,是衡量政党职能的根本标准,也是判断民主党派职能的根本标准。

  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职能与国家政权紧密相关。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民主党派参与行使国家政权的主要内容是“一参加三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与“一参加三参与”履职内容相适应的职能形式就是我们熟知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实践中相对高层次的“政治协商”。它们之间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统一于民主党派履行参政党职能这个整体。

  2007年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团结合作,支持他们发挥参政党作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国家政权建设。”这是对民主党派有关职能的再次确认。可见,社会服务既不是民主党派履行政党职能的内容,也不是民主党派履行政党职能的形式。社会服务跟国家政权无关,不是民主党派的职能。

  (三)民主党派社会服务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逐步明晰。民主党派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同时,社会服务工作被赋予了“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社会历史意义,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社会责任。

  首先,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具有社会实践特色,不同于自身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参政党职能。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关,属于政治参与范畴,重在提出意见、建议,体现了参政党的首要特征、本质要求,在我国的政党制度建设、协商民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服务与政治参与有联系,但本身与国家政权相关性不强,属社会参与,是民主党派直接参加到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提供各类经济资助和特色服务,具有鲜明的社会实践特性。

  其次,民主党派社会服务具有参政党特色,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的公益事业。民主党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中国多党合作制度的一大特色(《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包括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和社会服务,都是发挥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其中,民主党派开展社会服务,有助于宣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设成果;有助于党派成员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知国情晓民意,增强政治共识;有助于对党派内部进行政治动员,凝聚力量,锻炼队伍,同时对外展示形象,扩大政治影响。

作者:朱观明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