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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士不可不弘毅

发布时间:2015-08-28  来源:民进四川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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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省直工委主委施杰被全国普法办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并授予CCTV2011“12•4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称号。

  施杰,法学硕士、高级律师,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全国政协第十一、十二届委员会委员;民进四川省委常委、省直工委主委;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公安部特邀监督员。

  2001年被司法部授予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05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 “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11年被授予全国“各民族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同年被全国普法办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并授予“12•4年度法治人物”称号。2014年被评为“第四届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先后向两会递交提案、社情民意等共计80余份,多个提案得到贯彻落实。2010年,《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醉驾入刑)受到高度重视并切实实行;2012年《关于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建立的建议》提案被评为十一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

  一起惨烈的车祸,引起了情理与法律的碰撞,也引起了身为律师的施杰深刻的反思。醉驾入刑的提案,成为他奔走呼号的目标。当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刑法后,施杰的名字与这条法规一样,让众多百姓耳熟能详。

  多年来,施杰以其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法治信仰,扎根于法治建设第一线,为维护公平和正义竭尽心力。在做好法律工作的同时,他还充分利用参政议政平台,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践行着民进人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参政履职 传递法治正能量

  2008年春天,施杰成为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五年里,他共向大会提交提案八十余件,因针对性强、操作性高而备受各方关注,其中十余份已对国家相关部门决策起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时光回到2008年冬天的成都,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越过双实线与四车相撞,造成四死一重伤,惨案震惊全国。成都中院一审将其判处死刑,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参与此案相关工作的施杰认为,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断案,必先援法条,不能超越或类推现有的法律规定断案。孙伟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确非常严重,对社会公众来说,即使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处以法定最高刑也远远不够。要解决此案所面临的两难困境,只能依靠刑法不断修正来实现。

  案件落幕后,施杰并没有停下对醉驾定罪量刑的思索。有没有办法既能最大程度的保护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有效的扼制醉驾行为的发生? 那段时光的施杰,承载了太多的激情和热忱,查阅书籍资料、收集国外经验,马不停蹄地四处调研。他与刑法学专家进行深入探讨,与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同志进行广泛交流,也多次向医学专家请教醉酒的生理心理反应。2010年3月,施杰正式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类新罪名的建议”提案,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罪名。

  仅在五个月之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采纳了施杰的建议,将危险驾驶罪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高呼,这是重刑主义的“卷土重来”;有人质疑,这是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人担忧,在根深蒂固的传统酒文化面前,法律亦“无能为力”。面对争议和不解,施杰没有放弃。为了让更多的人理解、支持醉驾入刑,他乐此不疲地接受各大媒体的采访,既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与知名社会法学家争鸣论辩,也接受凤凰卫视一虎一席谈强大阵容的挑战,舌战群雄。

  一切的争议终于在2011年2月25日沉寂了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公布,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正式纳入刑法,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而今,醉驾入刑两年有余,国人对于酒驾危害的认识大为提高,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也成为了新的酒文化内涵和风尚。因积极推动“醉驾入刑”,施杰荣获了由全国普法办和中央电视台联合评选的“CCTV-2011年度十大法治人物”称号。评委会授予他的颁奖词中,有这样的一段话:“以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民生的关注,努力履行法律工作者的崇高职责;以一个提案促成一条法规,让生命不再罹难,让悲剧不再上演。”这是对施杰付出的努力最好的回报。

  针对校车安全事故频发,施杰在深入调研后向两会递交了《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学生安全上学的提案》,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针对民事案件久拖不判、久调不决的现象,施杰提交了建议明确规定民事案件调解期限的意见,得到中央领导的亲笔批示并转最高人民法院办理;2012年,他提交的“关于推进集体谈判制度建立” 的提案,获得了十一届全国政协优秀提案奖;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亦特别授予他2012十大“精英律师——年度议政律师”光荣称号。

  2013年,施杰光荣连任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继续在参政议政的平台上发挥自己的光和热。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