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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发布时间:2015-09-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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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民主气氛浓厚,政治情绪高涨。与会同志不像去年那样,一见面就互相倾诉受“四人帮”迫害之苦,而是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大家对实现四化献计献策,揭露了许多矛盾,确实是做到畅所欲言。我也是这样,过去不敢说的话也说出来了。有人说,反右整风后,知识分子不敢说话了,反右倾后,党员不敢说话了,文化大革命后,老干部不敢说话了。结果是“万马齐喑,百花凋谢”,当然不可能出现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四人帮”横行时期,“言者有罪”,为了一句话,可以打成“反革命”,因而使许多人至今心有余悸。现在这种情况逐渐得到改变,社会主义民主空气初步形成,这是可喜的现象,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很大的进步。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四化的根本保证。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心情舒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主义事业献计献策;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政府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及时揭露和打击一切阶级敌人和坏人坏事,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要有法律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得难实现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实施,又必须建立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高度集中群众的正确意见,订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法律。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没有高度的政治民主化,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要保证人民群众有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特别是言论自由。任何一个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言论自由。这种言论自由包含着有批评领导的权利.还有即使批评错了也不治罪的权利,这就要认真贯彻“三不”方针。任何人说话,只要不构成诽谤、诬陷、教唆、煽动肇事或挑拨离间等罪行,都应当是“言者无罪”。但是过去由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言论自由得不到法律保障,运动一来,“言者无罪”就对某些人不适用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不仅不实行“百者无罪”,而且实行“以言治罪”,抓住别人一句话,断章取义,无限上纲,东挂西联,恣意歪曲,帽子棍子齐下,大兴文字之狱,造或多少冤案、错案、假案,害得无数好人家破人亡,这个教训是惨痛的,决不容许历史重演。这次人大通过的刑法,为了防止滥用罪名,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例如对反革命罪,刑法明确规定限于“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按照这条规定,把有行为的敌人和思想上的问题严格区别开来,就能防止“以言治罪”和文字狱,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有言论自由,便于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所以也可以说在我国是不会再出现“思想犯”了。

  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保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还保证有参加管理国家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组织法、选举法中,将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分开,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一级人民代表由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这些规定加强了人民对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证。它扩大了人民民主,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能够保证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大事,进一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这次新颁布的七个法律,是在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制订出来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分别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经过长时问的酝酿讨论,反复修改。如刑法草案在文化大革命前已有三十多稿,这次是在第三十三稿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新的情况和经验,加以修改补充定稿的。因此完全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客观实际。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严禁刑讯逼供,严禁聚众“打砸抢”,严禁非法拘禁,严禁诬告陷害。今后法律不允许随便抄家、隔离审查,这些都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受到大家的热烈拥护。

  这次新颁布的法律也冲破了林彪“四人帮”设置的两个禁区。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他们胡说是资产阶级的口号,没有阶级观点。这完全是肆意歪曲。其实这个口号并不是新的提法,在一九五四年制订的我国策一个宪法早就有明确规定,是党中央的一贯主张。资产阶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是虚假的,只不过是资本的平等。只有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彭真同志在报告中说:“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纵容和包庇,都应该依法制裁。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段话引起了会场上的热烈掌声,说出了人民的心里话。另一个禁区是,“四人帮”胡说“司法独立”是否定或者反对党的领导,这也是谬论。事实恰恰相反,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中央的领导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也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决不是向党闹独立,而是要加强党委对公检法的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行使职权,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次通过和颁布的七个法律,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外,都自一九八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新法律的实施必然会遇到阻力,团为我们社会上还存在封建遗毒的严重影响,“四人帮”的流毒也未完全肃清。不少干部滋长着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会遇到各种错误思想和“四人帮”残余分子的抵抗,要经过一番斗争。因此需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法律和宣传法制的运动,使政府机关一切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懂得法律,奉公守法,特别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我们民主党派成员也要认真学习法律,宣传法律,遵守法律,成为奉公守法的模范。对广大青少年更要进一步肃清他们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从小养成守法的习惯,建立法制观念。并且还要培养一报政法干部。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能够顺利实施,司法机关得到各方面的有力支持。有了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能够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一定能够胜利实现。

  (经过“十年动乱”,全国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十分关注,党和国家加强了立法工作。一九七八年起,雷洁琼在任政协常委期间,撰写了一系列关于民主和法制的文章。本文刊载于《民进通讯》一九七九年第三期)

作者:雷洁琼     责任编辑:杨宗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