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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关于加强审计监督破解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难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2-29  来源: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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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企业“走出去”,是中国经济应对下行压力、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可选项之一,还可以为中国经济的升级换代腾出必要的空间,同时降低其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中小企业的挤压态势。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利用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资本运作等方式,对外投资规模及形成的资产日益庞大。截至2014年底,绝大部分中央企业都在境外(含港澳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这些机构遍布在世界150余个国家或地区,中央企业纯境外单位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约占中央企业总体的12.1%、17.9%和9%。此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额占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70%以上,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营业总额的60%左右。

  但是,中央企业“走出去”,是到国际市场上去投资,是到国际市场上去和其他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展开竞争,由此促进中央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的提高,以期提升中央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综合竞争能力,带动中国经济增长上台阶、升质量。做到这一点,除了要谙熟国际市场通行的规则以外,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控制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最近中央企业系统腐败案件频发,不少涉及到境外资产。从目前的确情况看,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难的问题日益凸显,存在以下亟需克服的困难:

  一是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只有审计法等法律层面对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授权,但缺乏实施细则。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组织方式、审计方式、审计范围和审计评价等在法规上尚处于空白。加之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权力被分割在国资委、商务部、外管局、海关等不同部门,导致部门间、政府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监管效率,形成一些监管盲区。

  二是国有企业产权机制导致内部监督乏力甚至缺位。国有资产的产权是公共产权,产权机制是委托代理,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效监督动力不足。而且,又由境内投资主体委托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者来运营境外的国有资产,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也容易产生信息不对称,从而使境外国有资产存在流失的潜在隐患。

  三是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督重前期轻后期。我国现行境外投资的行政法规集中在投资的审批和监管上,但对投资后境外企业的经营监管力度较小、措施不多,特别是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经营责任不够明确。企业一旦走出去,监管部门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对境外企业进行监督,也给审计评价和审计定性带来一定困难。而且国有资产在境外有很多都属于长期投资,或者非盈利投资,这一部分的投资并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且长期来看都是亏损的,属于资产流失,因此很难衡量。

  四是主要困难在于国际障碍。由于我国在国际审计、司法合作方面相对滞后,在开展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管时面临不少障碍。如审计管辖权面临冲突,在外国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一般会成为当地国家的企业,所以对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实施审计相当于对外国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另外,实施境外审计时,一些常用的审计方法,如问询、外调等都存在障碍,审计技术手段与境内审计相比受到很大程度制约。

  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境外审计监督的法规和制度。加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指导和规范,一方面明确对境外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职责,解决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研究设立境外资产监管部门,从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顶层需求来协调管理境外资产问题。国家审计署、纪委监察部门应对境外国资进行专项审计和专项巡视。

  二是规范境外企业治理结构。结合监管要求和所在国(地)法律,规范企业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推推动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明确分工、互相制衡,从体制上防止企业发生因决策失误或者恶意侵害等各种原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三是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制度。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对海外分支的资金、业务和财务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海外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建立统一管理平台,明确“走出去”数据采集报送清单和报送频率,推进“走出去”电子数据库建设,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审计核查问题、评价判断、综合分析等能力。

  四是加强国际审计、司法合作力度。加强境外审计机构和人员建设,加强对境外审计的法规政策研究,积极促进国际审计、司法合作。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