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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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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成效,多地还进行了各种有益探索,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具体措施缺失。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是刑法修正案(八)、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只解决了其法律依据问题,《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提出了劳动和教育要求,并规定要进行心理矫治和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等,但内容简单。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也大多规定笼统,分工权责不够明确,易产生互相推诿弊端。

  二、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业务素质不高

  现有社区矫正队伍,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和志愿者,大多没有经过专门业务培训,影响工作质量。同时,各司法所按司法专项的编制较少,平时还要完成大量其它司法行政工作,难有充足精力投入社区矫正工作。

  三、服刑人员人户分离现象突出,出监后查找困难

  一是一些服刑人员因种种原因无固定居住地;二是一些人在出监前隐瞒、虚报或误报出监后固定居住地;三是一些人提供了真实固定居住地,但出监后故意不在此居住。

  四、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收集不齐,人数统计不准

  一是一些矫正对象档案资料不齐,难以准确掌握其情况;二是矫正对象人数统计不准,造成漏管、脱管,个别人逍遥法外,严重影响国家法律尊严。

  劳教制度废止后,群众普遍关注如何处理好对轻微违法行为的惩治和矫正问题,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势在必行。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规

  进一步修订《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完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式和手段、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结构等。适时开展立法调研,为进一步构建完整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摸清情况。

  二、建设社区矫正专职及后备工作队伍

  司法机构应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专职队伍的职业化培训,使其具备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业务素质及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矫正工作的能力。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区矫正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引导法律、心理、社工等相关专业学生毕业后选择社区矫正职业。司法行政部门与各高等院校社会工作系、社会工作科研院所、专业性强的社会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构建专业社会支撑平台,提高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水平。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工作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三、严格各项监管程序

  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审专门机构,实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整体联动机制,全面调查、准确评估拟矫正对象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就拟矫正对象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意见,实现审、矫工作无缝对接。二是新入矫人员在交付执行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见人建档”原则进行审核、交接,定期与社区矫正机构“对账”,防止“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三是建立入矫人员考勤制度。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确保入矫人员不脱管、不漏管,对于违法违规的入矫人员,及时给予相应惩罚。

  四、规范社区矫正档案管理

  一是由各地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建档工作进行全面梳理,统一规范建档表格和填写内容等,并将风险评估、心理矫治、手机定位有机融入档案中,提升档案管理质量。二是建立社区入矫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五、运用科技手段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式

  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定位等技术,实现入矫人员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越界警告、考核管理等功能,有效掌握其行踪,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加以管控,变事后掌握为事前事中管理,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