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制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放大

缩小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到2010年逐步实现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这一制度实施以来农村医疗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较好地缓解了农民无钱看病、因病致贫的问题,为民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从总体来看,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行平稳。但由于制度设计方面的不完善,近年很多地方明显出现资金支出增幅过快的趋势。以某县为例,2007年人均住院补助费用1111元,到2012年人均住院补助费用4500元,年均费用增长率高达32.28%。2012年,该县统筹帐户亏空77.45万元。为了控制费用,有的地方又采取过于机械的费用控制手段,增加了群众的看病负担。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一、门诊补偿制度设计不合理,“挂床住院”现象严重。有些地方规定,门诊统筹只能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而且可报销的数额有限。这就导致相当数量的通过门诊可治愈的病人,入院治疗,形成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床住院”现象,大大增加了统筹账户的支出和参保农民的负担。

  二、先付费后看病的报销机制,导致医疗费用的增加。一些地方规定,参合农民住院,必须先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待出院时一次性直接在医院进行报销,从新农合资金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助。这种先付费后看病的报销机制,一是容易诱发医院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的发生;二是容易造成贫困农民无力筹集全额医疗费用难以得到及时治疗,甚至放弃治疗的现象发生。

  三、现行管理体制,不利于新农合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管。目前,全国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设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隶属于各县(市)卫生行政管理机构,便于卫生局协调新农合中心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关系,但是并未体现“利益回避原则”,而且新农合中心缺乏应有的资金运作独立性,也无力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此外,新农合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任是否合理,资金支付是否存在违规等一系列问题,都因为缺乏外部日常监督而无从知晓,容易导致权力滥用。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改革门诊补偿制度,切实遏止“挂床住院”现象。首先,放宽门诊看病报销范围,开放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新农合医疗报销,以减少住院治疗人次;报销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及时调整,尽快遏制“挂床住院”现象。其次,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扩大中医中药纳入新农合门诊医疗的报销范围,降低医疗费用。

  二、实行“先看病后付费”的新农合住院结算报销制度。调整相关政策,让参合农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治疗时,将医保卡存放在医疗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先行缴交部分而不是全部医疗费用,出院时农民只需支付自己个人负担费用,其余由新农合资金报销部分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患者出院后由新农合管理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支付。

  三、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新农合资金的有效监管。应遵循利益回避原则,设置新农合管理机构。建议将新农合并入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机构统一管理,并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进程。政府审计等部门对新农合管理机构除在进行年度审计、专项检查外,还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选任、资金的使用、规章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的日常性监督。

  四、加强对新农合资金安全的管理。建议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每月对当期新农合资金的支出列出详细的分析表,通过对各病种、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人均次医疗费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将分析所得结论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汇报。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根据动态分析的结论,动态调整管理措施,以限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实现新农合资金的平稳安全运行。建立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同步数据实时共享的制度,用信息化手段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五、提高筹资水平。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提高筹资比例和筹资水平,提高新农合资金总量,缓解因报销政策差异造成的报销困难。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