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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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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及时修订出台了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有力地支持了林改以后广大林农和林业企业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兴林致富。据统计,2013年度落实林业贴息贷款累计余额397亿元,其中2013年度新增林业贴息贷款257亿元,以前年度贴息贷款余额140亿元,中央财政给予贴息12亿元,主要投向了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工业原料林和有利于改善民生的林业小额贴息贷款、林下经济和木本油料产业项目。

  林改以后林业产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对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提出了新需求。目前,林业贴息贷款政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林业贴息贷款规模小。据统计,2013年,全国共计申报新增林业贴息贷款计划423亿元,根据中央财政2013年林业贷款贴息预算规模,只能安排2013年新增林业贴息贷款计划规模260亿元,难以满足林改以后广大林业生产经营者利用林业贴息贷款优惠政策兴林致富的实际需求。

  二、贷款期限短。林业生产经营周期一般在6—10年,北方为10--15年,这客观上需要银行发放5年以上长期贷款与之相匹配。而实际情况是,2012年林业贴息贷款5年期以上的长期贷款只有3%。这使得林业企业和农户贷款造林后,还没有投资收益就到了还款期,给林业企业和农户造成了极大的还款压力。

  三、贷款利率高。目前,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基准利率发放林业贷款,所占比例不足10%,其它银行的林业贷款利率一般都上浮20%-30%,甚至更高。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林业贷款利率基本上浮50%,有的高达一倍以上。据浙江省开化县、遂昌县实地调查,林业小额贷款的平均年利率达到12.96%,最高的达到18.72%,极大地加重了林农的经济负担,严重影响了贷款造林的积极性。

  四、贴息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后,为了充分激发林业生产要素潜能,提高广大林农的生产经营组织化、规模化程度,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应运而生,他们成为了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现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没有将其所从事的林下经济等贷款纳入贴息范围。

  对此,提出以下完善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建议:

  一、增加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预算规模。根据实际需求,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速度,逐年扩大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预算规模。

  二、扩大贴息范围。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1号文件)提出的“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及“完善林业贴息贷款政策”的要求,建议将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林业种植和林下经济项目纳入贴息范围。

  三、提高中央财政贴息率。对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由现行的3%提高到5%,以进一步减轻他们的高额利息负担,切实体现国家强农惠农政策。

  四、加快建立林业信贷产品。按照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的要求,建议该行专门设立林业贷款种类,贷款期限根据造林项目生产经营周期的实际需要确定,适当放宽林业贷款的准入条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切实建立起符合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的低利率长期限林业贷款体系。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