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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人事聘任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合理流动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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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的主力军。据国家统计局报告,2012年农民工总量已超过2.6亿。而沿海地区一线生产工人的主力,主要是来自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工。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使他们只能是“外来劳动力”,无法取得本地户籍和成为本地市民,缺少向上的“社会流动”;而沿海地区政府和企业一般只将他们看作是临时雇佣劳动力,对他们及家属分享公共服务,包括子女教育心存疑虑。造成农民工和非正规就业的流动性过大,难以获得生产岗位人力资本的长期积累。

  为解决蓝领工人雇佣短期化问题,全国人大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但事与愿违,许多企业和单位无法做到同工同酬,只能大规模解雇合同工,甚至大量解雇了已聘用10年甚至无限期聘用的合同工;“派遗制”反而大行其道,从社会保险强制缴费率较低的地区向缴费率较高地区的跨地区派遣尤为增长迅速,以至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不得不对派遣制用工做出更加严格的限制。

  国家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办法,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覆盖面仍然很低。目前有大量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和农村就业之间流动,而我国城乡就业的社会养老保险,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保)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保)之间相互不衔接。当进城农民工返回农村后,只能携带个人账户的余额,而不能携带社会统筹账户的权益,致使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而现行的以市县为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地方政府不积极,转移接续难等诸多问题,影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为此建议:

  一、降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强制缴费率

  在实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卡基础上,与地方财政脱钩,收支不影响地方财政,既会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会增加农民工投保的积极性。中央政府可向用人单位直接收取较低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如工资的12%),提供合理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如40%),全体工资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全部强制参加。为了鼓励企业和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养老金待遇与养老金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适当挂钩。

  二、允许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权益转移接续

  整合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妥善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尽快建立起地域对接的养老金转移与折算规则,使劳动者可以在不同社会阶层中流动,而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失。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统一制度下允许农民和城乡非正规就业人员(以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不同折扣费率缴费(如20%,33%,50%,67%,80%等),并按同样的折扣享受养老金待遇。减少他们在城乡之间、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之间流动的福利损失。

  三、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电子平台

  建设全国社保信息共享平台,设立信息交互中心,建立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保障社保转移的安全高效,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流动性,规避手工操作的风险,增加农民工参保信心。以建立地市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为基础,逐步实现社会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尽快研制和设置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推进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为频繁变动就业单位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者建立、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

  四、多措并举,提高参保率

  适当降低农民工参保门槛,缩短累计缴费年限,结合实际解决农民工保费补缴问题;领取养老金考虑积累的数额,“分段计发”。即在某个地方缴纳了几年的养老保险金,就由那个地方计发一定的养老金,最终由国家级社保经办机构归集发放;强化督管,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督促企业不断提高农民工参保率。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