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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国家学位制度改革 释放研究生教育活力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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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修订)以来,我国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国家学位制度。然而,面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国家学位制度一些具体政策的不适应性日渐突出,严重制约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和办学活力,亟需深化改革。

  一、当前学位制度存在的问题

  1.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事务上的主体地位不明确

  学位是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达到相应程度的标志。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授予其相应学位是典型的学术事务而非行政事务。但是,长期以来,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事务上的主体地位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界及社会公众也习惯于把学位授予权的批准看成是国家行政权力,把学位授予行为理解成由国家“授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把学位授予单位所授予的学位看成是“国家学位”,导致一些学位管理工作中的错位和混乱。

  2.学位授权管理办法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建立了垂直的学位授权制度。截止到2013年,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共开展过11次学位授权点评审工作。近些年,教育行政部门不断改革学位授权管理办法,但是,仍不能满足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学位授权评审工作行政性太强,新增授权点数量指标设置缺乏科学依据;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制度化不够,时间安排随意性较大;学位授予单位重申报轻建设、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扭转等。

  3.研究生招生计划由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统一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是行政部门管理职能越位的集中表现,严重影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面向学位与高等教育市场自主竞争的意识和能力。

  4.联合学位授予工作缺乏制度保障

  据英国文化协会和澳大利亚教育国际开发署等机构联合预测,到2025年,全球国际学生人数将达到720万人,并因此而形成约2.2万亿美元的巨大市场。但是,受制于模糊的“国家学位”认识以及缺乏明确的制度支撑,目前国内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开展联合学位授予工作的单位寥寥无几。

  二、深化国家学位制度改革的建议

  1.回归学位本质,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的主体资格和质量责任

  在新一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修订过程中,明确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主体资格,学位是具体的大学或科研机构的学位,而非“国家学位”,明确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质量保障和促进方面的主体责任。

  2.放松学位授权管制,有效激发学位授予单位的办学活力

  教育行政部门亟需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重视学位授权标准体系建设,将学位授权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放松对学位授权点指标的行政管控,在达到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自由申报,公平竞争;统筹新增学位授权点评审与现有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学位授权工作中,更加充分地发挥第三方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引入国际同行评价。

  3.取消研究生招生计划,落实学位授予单位招生自主权

  教育行政部门应放弃对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管控,设定研究生招生的基准条件;高校或科研机构可根据劳动力市场人才需求趋势、学校发展战略定位、财政状况、师资条件、教育教学资源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不同高校或科研机构为了发挥学科优势、办出专业特色,还可以自主增加投入,吸引优秀生源;取消研究生招生计划后,以招生计划数作为标准划拨给有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教育财政经费,可以并入高校经常性事业费下拨给学校统一支配。

  4.支持国内外联合学位授予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应抓紧选择若干高水平大学与优势学科领域自主开展联合授予学位工作的试点工作,给予试点院校充分的自主权与有效的政策支持。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