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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范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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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为修订《教育法》提供了契机。我们认为,《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在同一条规定中,对于教学语言文字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由于“汉语”在维语、藏语、蒙语等民族语言中都翻译成“汉族语言”,在民族地区提倡学好汉语就会造成要学习另一个民族语言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团结。

  因此,亟需对《教育法》第十二条进行修订,主要理由有:

  一是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0年颁布实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而《教育法》在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用语用字方面,却表述为“汉语言文字”,与现行的《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一致。

  二是与社会实际不一致。汉族地区也有北京话、天津话、上海话、四川话、闽南话......;同一省区也有不同地方语言,广东就有粤语、潮汕话、客家话、雷州话。因此,1956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提出,“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推广“普通话”自此被作为我国重要的政策之一。

  为此建议:

  1.尽快修订《教育法》,以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将国家通用语言和文字统一定为“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第十二条可修改为,“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也作出统一规范的表述。

  2.明确双语教学中“双语”是指“民族语言和普通话”。汉语包括了汉民族的多种方言,而“普通话”是经《通用语言文字法》确定的国家通用语言。因此,以“民族语言和普通话”对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涵义予以明确,对于我国民族地区以及我国多元文化教育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3.在外交、教育和文化等国际交流领域,应坚持推广“中文”。国家官方语言打上民族的标签是危险的,乌克兰官方语言的俄语与乌克兰语之争,导致议会的武斗,也成为乌克兰分裂的原因之一。联合国中文网站至今仍标明中文是其官方语文,百度百科联合国官方语言已被改为汉语。在国际交流应坚持中文推广,避免推广汉语造成误解。可以将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汉办)改称为“中文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应职能表述中,也用“中文”推广而非“汉语”推广。

  4.加大推广普通话的力度,精心组织并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加大利用报纸、电视和新媒体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传播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推广“普通话”,进一步增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国家认同感。

  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外交部。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