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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50万孤儿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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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委员:

  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有54.9万孤儿无法享受家庭的温暖。而我国仅有儿童福利机构529个,床位8.7万张。巨大的孤儿数和严重不足的儿童福利体系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还有80%以上的孤儿游离在福利机构之外,散居在社会当中,他们生存、学习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为了人格的完整和协调发展,儿童应在一个充满幸福、慈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家庭收养是政府救助不足的有力补充,但我国家庭收养儿童数近年来不仅没有增长,却呈不断下降态势。2013年,全国办理家庭收养登记数比前一年下降10.4%,比2006年下降50.2%。

  我国收养制度不完善是造成这一现象的主原:

  一、收养条件规定过于严格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做出的,却将很多具有强烈收养意愿并且有能力的家庭阻挡在外。同时,收养人必须年满30岁的规定也比英国(21岁)、法国(28岁)等规定的偏大。

  二、合法收养的渠道较少

  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是手续相对便捷,相对有保障的合法渠道,但福利院的孤儿多患有残疾,这类孤儿目前还不被大多数中国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所接受。正常、健康的孤儿并不在福利系统内,他们大多难寻生父母、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户口、甚至没有合法监护人,对于法律规定的送养人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都无法提供。这类孤儿被收养是难上加难,这就导致民间“非法事实收养”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民间收养在目的正当性、场所安全、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地隐患。大家都忘不了的极端的例子,是河南妇女袁厉害收养的八个孩子在其住处因为火灾事故七死一伤。

  三、收养审查手段单一

  我国的收养审查严重依赖各种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缺乏对收养申请人各方面情况的深入调查。一旦出现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就无法完成收养。如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这一项,一些弃婴、孤儿被发现时,没有在第一时间报案,公安机关就很难出具此类证明。孤儿的发现、报案、移送网络体系不健全,加剧了收养的困难。不仅如此,我国的收养审查还缺乏从收养申请人的动机,申请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能否长期相处、互相适应等方面来审查。

  四、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收养审查和批准事项都是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一手操办,收养过程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定,对于收养后续事宜,如收养儿童是否被虐待等没有相关规范条款,导致其处于放任自流的失控状态。儿童被收养后遭虐待的新闻近年来不断被爆出。

  我们建议,改革收养制度,出台政策鼓励家庭收养,政府应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来保障难以被收养的“残疾孤儿”。

  一、修订相关法律,放宽收养门槛

  随着我国逐步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密切结合的“无子女”才有资格收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政策也应相应作出调整。失独家庭收养,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致孤的儿童收养应优先办理,并放宽年龄、收养人条件等限制。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事实收养经过公证转化为合法的收养关系。

  二、严格规范儿童收养,加大监管

  “放宽并非放任”,要建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的收养前审核考察制度和收养后的跟踪回访制度,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加入被收养后的儿童权益保障内容。对于因收养问题发生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将违法行为人情况纳入诚信记录。

  儿童的境遇反映着一个国家文明和发展的程度。被抛弃的孤儿作为社会的绝对弱势群体,更应引起高度关注。我们应尽最大努力保障他们的权益,让无处可归的孤儿走入家庭,在温馨、安全的环境下快乐成长。愿50万孤儿都有一个温暖的家!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