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民进中央:关于促进民办培训教育健康发展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6-05-12  来源:民进中央参政议政部

放大

缩小

  培训教育为不同层次、类型、年龄的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培训项目,在推动人的终身学习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同时,培训教育也是消费升级的重点领域之一,在满足并创造消费需求方面具有极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的民办培训教育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民办培训教育发展的制度障碍仍未完全破除

  如,行业管理条块分割问题突出。目前,开展教育培训业务既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也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以公司的形式登记为企业法人;还有的在编办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不论登记为何种形式的法人,在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都是采取市场化、公司化方式运作的营利性机构。

  再如,一些地方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能跨区设立分支机构,这与培训教育机构便民化、连锁经营办学的实际需求不相符合。跨区设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须注册为单独的法人单位,并按法律的要求建立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制度,这不仅增加了培训机构办学成本,同时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行业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1.违规办学问题屡屡出现。近年被要求整改的培训机构数量增多。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452所民办培训学校中有102所在2015年3月份的年检中因存在问题而被责令限期整改,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擅自违规设立或变更校址,超范围办学,将办学许可证租借他人使用,学校决策层变动未审批及租用场地过期不续签,在广告、招生、收费(储备金)、退费、劳动纠纷等方面的投诉较多等等。

  2.存在恶意竞争。民办培训行业缺乏竞业避止的观念,“另起炉灶”“挖墙角”屡见不鲜;有些机构打“价格战”,以低收费或免费培训一段时间为名招揽生源,造成竞相减价和机构间的冲突;有些机构虚假宣传与名校之间的关系,胡乱承诺入学或者教学效果,造成学生家长思想混乱甚至影响正常学校教育秩序;有些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诋毁其他教育机构声誉。

  3.侵权盗版难禁。由于注册管理单位不同,对名称的审核不在同一系统,也没有统一备案,容易出现冒用名称、商标等侵权现象,未登记注册的“黑户”侵权也不少见。同时,对培训课程的盗版侵权由于成本低、处罚轻,因此屡禁不止,培训产品的同质化令教学品质大打折扣。

  三、监管缺位

  如何处置教育培训领域的非法办学行为,目前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相关部门也缺乏联合执法机制,无法有效执法。在基层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出了问题往往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但由于登记部门不同,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对在其他部门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有效监管、处置非法办学困难。

  四、政府购买服务存在问题

  民办培训机构目前承担了一些政府委托的教育职能,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走进了中小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问题:培训机构方面,提供的培训内容与学生普遍需求有一定差距,最终获得的培训费用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公办校方面,老师、学生、家长不了解、不重视、不配合民办培训机构进入中小学,甚至有敌对心理;政府方面作为“购买服务”的主导者和购买者,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容易出现不规范行为。如某区购买一培训机构课程后,以教委未拨款为理由,拖欠应付账款一年之久,并且拒签合同。

  为此,建议:

  一、优化制度环境

  制定并强化“民办培训机构备案制”,规定不论在哪个行政部门登记为何种性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应在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尽快补登备案,以便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行业整体情况和动向。系统清理不利于民办培训教育发展的政策,允许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办培训机构进行集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及集团连锁企业集中办理登记注册,跨区县设置分支机构。

  二、维护市场秩序

  改善培训教育市场信用环境。设定统一的民办培训教育行业信息统计指标,建立民办培训行业公共信息平台或充分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发布信息统计指标,对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课程、师资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在线共享,对违法失信行为、盗版侵权行为等信息进行在线披露,保障消费者充分知情。发布审计报告规范版本,要求一些统计指标必须在报告完整呈现,便于责任部门监管机构营运的真实情况。结合投诉情况发布预警信息,避免培训机构跑路、倒闭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要求培训单位必须明码实价,严惩价格欺诈、质价不符等失信行为,保障机构间良性竞争.

  三、加强市场监管

  明确审批机构是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执法责任主体,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利用数据信息、随机抽查、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盗版侵权的打击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搭建供需双方交流平台,民办培训机构要充分展现特色、特长,公办中小学要充分表达需求,合作双方因地制宜,因校而异,找到合作点。改进合作方式和内容,一方面,以师资交流为重点,由民办培训机构提供教师培训、传授教育教学法;另一方面,以课程合作为重点,将一些校本课程外包给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应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