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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廉价药短缺问题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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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廉价药短缺问题愈演愈烈,亟待关注。一项对全国12个城市42家医院临床用药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基层医疗机构,医院廉价药缺口已高达342种,且情况还在恶化。廉价药短缺分普通廉价药和救命廉价药的短缺两种,具体表现在:

  一、一批普通廉价药已经消失。例如非那根、西地兰、回苏灵、银翘冲、维脑路通、七珍丹、纯阳正气丸、麦角新碱、板蓝根、潘生丁等。

  二、一批普通廉价药短缺严重。例如3毛钱的牛黄解毒丸、3毛钱的诺氟沙星胶囊、 3毛钱的红霉素软膏、5毛钱的三黄片、8毛钱一支的青霉素、1.89元的干酵母片、2元100片的复方新诺明……等都出现缺货情况。

  三、一批普通廉价药被爆炒。例如他巴唑,零售价1.8元/瓶,每瓶100片,但是短缺严重,在淘宝网上,已经炒到每瓶售价30-80元不等;又如治疗婴儿痉挛症药物注射用促皮质素,黑市上卖到4000元,翻了500倍。

  四、一批救命廉价药短缺。如鱼精蛋白在2011年出现过全国性的断货、时隔五年在2016年4月再次出现,从每支13.5元炒作到每支45-50元,依然供不应求;又如治疗重症肌无力的廉价特效药溴吡斯的明片全国断货,替代药价格昂贵;廉价抗癌药放线菌素D,其国外替代药品近6000元一支,是其价格的300倍,严重增加了患者负担。

  造成廉价药消失的原因主要是廉价、利润低。此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廉价药保护意识薄弱。从政府部门来看,其主动保护廉价药的意识较低。从医疗机构来看,营利心态弱化了其公益性,特别是近年来政府财政补贴逐年下降,2008年政府投入只占医疗运营成本的6.9% 。政府补贴越少,意味着医疗机构需要增加创收。“以药养医”的思路下,多使用价格高的药品也就是必然了。

  二是现行药品定价机制存在问题。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目前只管制剂、不管原料药。一种产品价格一定就用10年、20年,成本年年涨,造成倒挂。倒挂后提价申请,十分困难,企业没有动力继续生产。20年价格不变的鱼精蛋白,是典型一例。中国临床使用的药品共有 1.1 万种,其中八九千种药品,是企业自主定价,其随意性也加推“廉价药”脱节。

  三是药品招标定价机制存在问题。有些药企为争夺市场,不惜以低于成本数倍价格投标,超低价投标,把原本正常供应企业“挤出” 市场。一旦中标后又难以兑现承诺,造成廉价药 “中标死”现象。

  四是廉价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现有与药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廉价药相关的只有发改委、原卫生部和人社部2009年联合发布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也仅仅是要适当提高廉价药价格,并未涉及廉价药的缺失及保护问题。因此,企业可以任意决定廉价药的生产与否,法律法规的缺失,直接影响廉价药生存。

  12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十三五”期间深化医改的重点任务,其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扶持低价药、“孤儿药”儿童用药等生产。为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保障我国廉价药的有效供应,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廉价药保护意识,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对于廉价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中央应出台全国统一的相关文件,实施定点生产和供应,同时建立救命廉价药储备制度,以防止其缺失影响患者生命健康。对于公立医疗机构,要将公益性摆在首位,兼顾廉价药使用,保证患者用药合理性。

  二、保障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支持廉价药生产。

  要根据情况适当改变我国目前药品定价机制,改变廉价药最高限价规定,允许廉价药生产企业适当提高廉价药价格,并在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补贴。严格廉价药生产准入制度,对于拥有廉价药生产批文而不生产的医药企业,要以行政手段干预,确保廉价药的正常供应。 对承担廉价药生产的企业在国家专项资金、银行贷款、税收等扶持政策上给予倾斜,让这些企业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从而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打击廉价药原材料市场垄断行为,保证廉价药的正常生产以及生产企业的合理利润。

  三、出台保护廉价药的法律法规。立法保障廉价药的可持续性发展。修改《药品管理法》,加入廉价药的相关条款,明确廉价药的法律地位,如在第五章“药品管理”中加入“国家实行廉价药保护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可效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立法,建立《廉价药品管理条例》,对廉价药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等作出具体规定。可效仿《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建立《廉价药保护条例》,将廉价药进行等级划分,并作出相应的保护规定。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