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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姻信息登记制度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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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婚姻登记制度随之几经修改完善,但是问题仍存。

  一是《婚姻登记条例》与《婚姻法》等法律不协调。《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对婚检的强制要求,架空了《婚姻法》第7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止结婚”,以及《母婴保健法》第12条“男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规定,使这些规定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成为一纸空文。

  二是婚姻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难以防范。如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为达到个人目的“假离婚”,特别是在拆迁、买房、规避债务、子女升学等方面,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办理婚姻登记。而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对此类行为并无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制约措施,在目前公众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尚未发达的客观条件下,使得违法成本几乎为零。

  三是登记离婚程序过于简化。《婚姻登记条例》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限从一个月内压缩到当场办理,程序的简化给当事人带来便捷,但也造成了冲动型离婚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对轻率离婚、任性离婚起到了助长作用,婚姻关系越是容易解除,人们对婚姻的承诺就会变得越来越少。而当场办理的要求,也不利于婚姻登记员对那些尚未走到感情破裂边缘的夫妻伸出援助之手。

  四是婚姻登记信息数据数字化进程过于缓慢。民政部于2011年发布了《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工作的通知》,并于2012年7月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而事实上,直到2015年8月23日,北京、上海、陕西三地才初步实现了婚姻登记联网。民政部计划“十二五”期间,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然而至今仍未实现。

  为此,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对婚前检查作出相关规定。当前可由民政部先行修改《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使婚姻登记机关可依法采取行政指导的手段,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加入含有提示、鼓励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的书面告知,促进结婚登记当事人自觉履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义务,提高目前的婚检率。长远来看,建议根据《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并明确婚检免费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保障《婚姻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依据条例落到实处,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增设相关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虚假结婚和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对于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因一方的过错导致的虚假婚姻登记,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增设离婚的“缓冲期”。建议《婚姻登记条例》中“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改为“自受理离婚申请之日起,3个月缓冲期和审查期满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使当事人理智地考虑其行为后果,从制度上减少政策性离婚和冲动性离婚。

  二、加快婚姻登记数字化进程

  一是明确婚姻信息数字化期限。建议民政部门加强对婚姻信息登记员的培训,对于婚姻信息登记采取纸质材料及电子信息录入同时进行的方式保存,对以往的纸质信息增加人员进行电子信息转换的进度,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婚姻登记信息数字化的完善方案,给各级部门规定最后期限,以尽早实现全面数字化,真正实现全国联网审查。

  二是诉讼离婚应告知登记机关。目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并存,民政部门掌握的离婚信息和数据并不包括离婚诉讼的部分。建议在《婚姻登记条例》中增加对于通过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的数据登记,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民政部门进行离婚信息登记,或者由法院将司法文书抄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据此办理离婚登记。

  三是建立婚姻信息共享制度。公民在办理涉及户籍登记、房屋买卖、税务登记、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的事务时,在婚姻信息没有数字化和联网的情况下,需要开具各种证明。建议整合公安、法院、税务、房管等部门的数据,使婚姻信息数据并入个人信用体系大数据, 化解“证明难”问题。同时,相关部门须依法保护居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