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一带一路”战略应重视涉外律师的培养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放大

缩小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已成为我国重要经济增长点。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额约占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投资建设了5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承包工程项目突破3000个;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和23.4%。但随着战略全面实施,项目涉及到的国家增多,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多达60多个,多属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法律法规也千差万别,在“一带一路”战略最相关的基础设施、贸易投资等领域,某些国家仍处于空白,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体系复杂难明。除这60多个国家本身的法律体系不同之外,“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60多个国家还分属不同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盟、上合、东联等,所以其国内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投资、经贸等方面的法律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所属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基本文件和安排的限制和影响,这也使得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

  二、跨国合同主体不平等。由于“一带一路”战略最多涉及的是基础设施和能源等领域的业务,而这些领域的谈判对象大多数是对方的政府或者代表政府的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扮演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合同的参与者。此外,由于目前跨国合同大多数采取PPP模式,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期限可能要长达几十年,投资的额度往往都比较大,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任何法律纠纷,我国企业将处在非常不利的位置。

  三、法律文书审核难度大。国内企业在“走出去”投资的过程中,除了要与对方的政府或国有企业签订投资合同,还要与当地政府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与工程承包商签署《工程承包合同》、与当地供电、供水部门签署《购电、购水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文本。在这样纷繁复杂的谈判对象和法律文书面前,国内企业对于当地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就很容易带来操作上的失误。

  四、缺乏通行的国际法律保护。“一带一路”战略沿线的国家中,有不少都还不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这些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不受世贸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仲裁制度的约束。此外,有些国家还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就意味着若出现需要国际仲裁的介入的情况,即使取得有利于中方的裁决,但仲裁结果可能被这些国家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

  面对上述困难局面,企业急需一批熟练掌握相关领域专业技能的涉外律师的帮助。虽然从2010年起,全国律师协会就已经开始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但是受训律师人数不足100人,远远无法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带来的涉外律师人才缺口。

  为此,我们建议:

  一、进一步依托法律类、外语类重点院校,司法协会等共同参与,扩大培养基数。一是组织法律类、外语类高校,以及律师协会、中国法律英语教学与测试研究会、中国外语界面研究会等司法协会,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带一路”战略下的涉外法律语言建设与人才培养。二是支持高校通过交换生或留学生派遣等方式,定向与“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合作培养相关法律人才。

  二、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为主导,探索涉外律师专业化规模化战略。一是继续开展和不断强化“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把培养对象由之前的精英律师扩大到大部分涉外律师,并且建立更加细致的专业化培训方式和终身培训体制,保证人才的专业专精和知识结构的与时俱进;二是支持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由于“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多为大宗投资业务,若发生法律纠纷的话往往需要几人甚至几十人的律师团队,因此就需在政策上进行鼓励、引导和扶持,拓展规模化的发展模式,不仅要增加涉外律师人才数量,也要有更趋合理的人才配置。

  三、建立企业和高校、律师事务所之间比较畅通的沟通平台。一方面各地司法部门可通过数据采集,掌握好各个地区内高校、涉外律师和事务所的专业范围、人才配套情况等,让出现法律纠纷的企业能更快、更好地获得专业人才支持。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企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牵头涉外企业在高校法律专业设立专业委培,或者牵头大型涉外集团与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在法律方面为“一带一路”战略做好后勤保障。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