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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流转非农化监管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7-02-28  来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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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是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产业化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抓手。

  一、土地流转非农化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政策引导,全国耕地流转4.47亿亩,流转率达33.3%。但随着土地流转加速、资本下乡活跃、生产资料与劳动力成本上涨等因素的积累,农村土地租金呈现较快上涨趋势,在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同时,也带来了非粮化、非农化问题。一方面,由于政府监管不严,流转合同约束无力,加上苗木、水果、蔬菜和设施农业等亩均收入远高于种粮,不少的农业经营主体选择非粮化经营。更有甚者,圈而不用、闲置多年,以备商业开发。另一方面,目前全国流转土地平均费用为每亩600-800元左右,城郊地区甚至高达每年2000元/亩左右,导致土地成本显性化并大幅增加了耕种总成本。而且,农业生产用工成本逐渐与城镇用工成本持平,目前全国农业生产用工日工资一般在100元左右。导致租地用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种粮纯收益过低,城郊地区种粮基本亏损,未来土地租金和人工成本上升只会加剧规模化经营主体非粮化、非农化的现象。另外,农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导致粮食收购价总水平继续走低,有关数据显示,2016年12月份主产区原粮平均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0.55元,比2015年12月份下降3.99%,受市场预期的影响,相关的农业经营主体更趋向于非粮化、非农化,甚至选择流转后大面积撂荒,这些都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

  二、加强土地流转非农化监管

  一是加强对工商资本下乡准入的监管。对流转方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等进行事前审查,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严格准入的门槛。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建立上限控制、分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和面积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承包耕地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的时间。

  二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市、县、乡镇农业综合信息平台,畅通信息渠道,一方面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土地流转价格信息等服务,一方面动态统计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

  三是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农化问题的监督检查。要将工商资本企业“下乡圈地”、流转土地“毁约弃耕”、以土地流转为名“融资诈骗”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对于土地撂荒的,可停发农业补贴。对于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以土地流转等名义违规占地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房地产、餐饮会所、农家乐和工矿仓储等“非农化”问题,甚至严重破坏或污染耕地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予以严肃查处。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督检查。

  四是乡镇政府及村集体要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同时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村集体作为所有权的权能主体,要对流转土地做好日常监管,保护农民日常监管权益。

作者:     责任编辑: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