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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支持 也要加强监管

——民进中央两会代表委员为推动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鼓呼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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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进中央:基础教育财政投入需由“公办学校”转向“公共教育”

  在提交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的提案中,民进中央指出: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比例逐年增长,2014年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占同类学校比例分别为2.8%、9%、18.4%;幼儿园则以非公办为主,2014年全国民办园139282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6%。但在经费来源上,民办园和普通中小学收入以学杂费和举办者投入为主,公共预算内教育经费和教育税费的总体比例非常小。如2014年民办普通小学、初中、高中总收入中公共预算内教育经费占比分别为16.8%、17.4%、8.0%,民办幼儿园预算内教育经费占其总收入比例仅为6.3%。

  “民办教育也是公共教育的一部分,理应获得公共财政的积极投入和支持。但目前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较低,仅主要体现于不同程度和范围的奖补,非营利性中小学和普惠性民办园普遍面临地区财力不均衡所带来的生存与发展困难。”针对此,民进中央在提案中呼吁:基础教育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应该由“公办学校”转向“公共教育”,突破体制内外公、民办学校身份桎梏,依据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特征,形成一个涵盖学前至高中的全阶段、大口径、广覆盖的基础教育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同时,提案建议在以下4方面重点发力。

  中小学费用功能分类改革完善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实施“权责发生制+功能科目”会计模式,为建立科学、现代化的基础教育财政拨款机制奠定基础。权责发生制是实现中小学费用精确核算的制度基础,而且能够实现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的融合,功能科目则是将相关费用转化为会计成本与标准成本的重要工具。

  建立以学校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测算方法和调整办法。改革现有“基数+增量”的财政拨款模式,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基础教育阶段统一、规范的国家生均标准教育成本测算方法和调整办法,指导以县或学校作为教育成本测算对象,构建省以下义务教育成本调整指标体系和办法,对不同地区各学校人为不可控成本差距实施合理的差异化财政补偿,体现公共财政的纵向公平,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雪中送炭”,避免高超标的“锦上添花”和经费浪费。

  整合公用经费与人员经费,试行生均教育事业费拨款。改变目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础建设费分开的方式,基于成本核算整合形成教育事业费拨款,解决学生流动过程中只携带公用经费而导致的其他教育成本补偿不足的问题。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生均教育事业费拨付。同时,完善全国中小学校校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包含民办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基本信息进行精准的动态化掌握,服务政府科学决策。优化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对必须保留的小规模学校基本运转进行特殊的财政支持。

  依法加强公共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中小学的支持。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在建立健全基于基本公共服务属性的基础教育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在公共财政投入上必须要加强并提升支持水平。同时,在国家的各级各类教育预算中单独体现民办教育项目,然后分阶段、分步骤推进,从参照公办园和中小学校的拨款标准到逐渐统一标准,特别是要尽早、同等加强对其教师队伍的培训,提升普惠性民办园和非营利性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刘月宁:公办民办艺术教育要拉起手

  “2016年,我要为民办艺术教育这个群体呼吁,并将继续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央音乐学院教授刘月宁没有忘记去年两会前自己的这个承诺,今年她再次把目光投向民办艺术教育。

  “民办艺术院校每年为社会培养大量的人才,其工作者遇到困难时却有很多无助与无奈……”

  2016年,针对民办艺术教育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刘月宁在提案中提出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设立倾斜鼓励机制和完善指导与监管机制三点建议。“大家对民办艺术教育的重视还不够,这个领域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盲区。我们一定要看到他们的独特优势。”一年来,刘月宁仍在继续关注民办艺术教育领域,努力寻找一些突出的案例,使她的建言更接地气,也更具现实意义。

  2016年,一次意外的机会,拥有几万名在校生的大连艺术学院,以其治学理念与多样化的实践成果进入了刘月宁的视野。作为一名在公办高等艺术教育领域从业多年的教师,她发现,由于在管理体制、教学定位等各方面存在不同,民办艺术高校的部分做法有时比公办艺术高校更为灵活机动、更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值得公办高校艺术教育学习和借鉴。”随后,她特别邀约大连艺术学院老师参加全国高校“中国音乐国际教育与文化传播人才建设”联席会,与公办院校音乐教育者交流人才培养经验。了解越深,刘月宁越坚定为民办艺术院校呼吁的信念。“与公办艺术教育相比,民办艺术教育虽然在教学资源、师资储备、学术积累等很多方面存在不足,但具备很多独特优势。特别是对于艺术这样一个实践性、社会性很强的专业来说,民办艺术教育在学科设置的灵活机动、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等各方面都较公办艺术教育更为突出。”

  “公办、民办艺术教育需建立交合机制。”刘月宁呼吁建立公办与民办高等艺术教育之间常态化、高效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二者之间的横向联系,实现资源有效共享、互利共赢,“这对艺术教育的健康持久发展是极为必要的。”同时,刘月宁还提出具体的措施。如通过举办公办与民办艺术教育的联合论坛,设立公、民办艺术教育的联合工作委员会等多种手段,打破壁垒,为双方创建深度、持久、广泛交流的平台,从不同视角商讨艺术教育的短期和长远发展规划,互相促进。设立国家级、省市级的教育、科研项目或专项基金,鼓励公、民办教育联合申请,合作完成,从而充分发挥两种体制教育的不同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设立公、民办艺术教育机构的常态化人才流动渠道,鼓励两种体制互派教学及管理人员,开展考察、实习及中短期工作。对于一些特色课程,可建立公、民办高校的联合运作机制,充分集中各自的优势资源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全国人大代表、精英集团董事长兼总裁翟志海:望各级政府积极扶持民办教育

  “当前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教育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教育经费不足仍然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制约瓶颈。”翟志海代表表示,在这一背景下,国家需充分调动民办教育的积极性。

  为此,他建议完善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机制,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人才、提高国民素质上作出了重要贡献。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民办学校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具体而言,翟志海呼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励补贴资金,用于奖励升级创优、年检优秀的民办学校,奖励年度优秀举办者、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毕业生。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发展基金,对办学效益高、社会声誉好的优质学校和组织机构予以专项资金支持。建立政府向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投入的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机制,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以适当税收政策和财政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适时发行教育彩票、民办教育债券,允许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基本建设和扩大发展规模等。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更需加强管理

  今年两会,胡卫委员再次把目标聚焦在民办教育。他发现,近几年,受诸多因素影响,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现象越来越频繁,各种风险投资、私募资金相继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有的机构通过资产并购重组,掌控了一批规模大、层次高、质量好的民办高校;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通过资产受让或举办权转移等方式,完成新老更替,退出了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从积极意义上说,实现新老举办者的变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扩大教育投资,盘活教育资源,优化生产要素,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调查了解,胡卫发现,从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看,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无序变更行为,不仅损害了学校不同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甚至已危及学校安全及社会稳定。

  比如,举办者变更程序混乱,一些教育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的民办高校,其举办者往往只是“买”“卖”双方达成一个协议,在不召开学校董事会会议和不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况下,就在学校举办单位——教育公司层面完成了资产交割,甚至为了规避行政管制,有的学校新、老举办者“合谋”,即使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也不向主管机关报告,不按相关规定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手续。教育资产交易行为不规范,举办者依法只能转让自身所有权范围内的资产,但一些举办者多将学校所有校产视为个人投入及其增值,加以转让变现并据为己有。更有甚者,出于避税目的,有的学校在变更时还签订所谓的“零资产”转让协议,通过幕后交易,由新举办者“无偿”接管学校资产。举办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或相关规定,一些境外机构或风投基金绕过我国相关法律规制,采取各种“迂回”手段收购国内民办高校并控制了不少民办高校的实际办学权。

  “造成民办高校举办者变更乱象的原因较为复杂,从监管层面看,现有法律在涉及举办者变更及资产处置问题上,规定不够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调不够,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战现象,对于举办者不规范变更及资产交易行为,监督不力、查处不严。”为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发展,胡卫呼吁推进法制建设,完善并细化举办者变更核准程序。此次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新近出台的配套制度,没有就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更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因此,他呼吁在组织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时,需结合我国国情及民办院校实际,对举办者变更问题作出更加细致、更有操作性的程序性规定,堵住民办院校举办者变更中存在的制度漏洞,杜绝各类不规范的“灰色”交易行为。

  “采取切实措施,全面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胡卫希望,各地需结合实施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尽快制定出台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补偿及奖励办法,分类明确举办者投入学校资产的最终归属问题,打消举办者(出资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和引导举办者切实将与办学相关的资产按时足额过户到学校法人名下。“同时,减免学校资产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规费,并妥善解决资产过户前后学校的融资与信贷难题,缓解学校办学资金压力。”

  胡卫还建议加快平台建设,健全民办高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敦促民办高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入账,并定期开展资产核查工作。

  “还应建立民办高校公共资金专户管理制度,采取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对民办高校资产处置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控和预警。完善学校法人年检制度,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及资产财务管理的合规性,作为学校升等评优及政府财政扶持的直接依据。”

  此外,胡卫呼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过程中,教育、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尽快协商建立起联动工作机制,在受理举办者变更等事宜时,相互通报或函告信息,就相关行政相对人的资质条件,依法进行必要的前置性审查。对于一些违规违法变更行为,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联合行动,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作者:     责任编辑:施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