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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提案

发布时间:2019-03-01  来源:民进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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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土地是最重要的原始资源之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应在土地资源配置中体现出来。建议对我国土地制度进行如下改革:

  一、强调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建议对《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做出如下修改:

  一是“草案”第四条指出,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国土资源市场配置制度,以充分、高效地利用国土资源。”另增一款“国家设立国土资源宏观调控及微观管制制度,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进行管理。”

  二是“草案”强调要“明确土地用途”“确定每块土地用途”。建议改为:“市县、乡镇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分区规划,根据上级政府的国土空间规划划分土地利用分区,制定各类分区的土地利用管制规则,明确区内禁止或限制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利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之外的空间由市场配置。”

  三是“草案”对市场准入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建议除“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外,还应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只要不侵占公共设施、基础建设用地和必不可少的生态用地,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应允许入市。

  二、严格根据公共利益需要限定征地范围

  一是建议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围。无论是采用定义法,还是采用列举法,抑或两种方法并用,都应在涉及征地制度的条款中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凡被认可的公共利益,都应直接纳入相关条款的规定中,不建议出现“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其他情形”等模糊界定。

  二是建议坚持公益性征地原则。若笼统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列入公共利益需要,则易导致政府的征地行为和征地范围扩大到相关诸多领域,从而引起社会争议。因此,建议严格按照宪法确定的公益性征地原则,缩小征地范围。

  三是建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对于城市建设中的非公益性用地,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使广大农民平等地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也要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

  三、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一是强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保障其所有制成员户有所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初始成员每户可无偿获得一处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二是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分区规划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中对于村民超过一处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通过拍卖确定,拍卖收入用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三是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可用于抵押、担保,并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出租、转让。农村目前闲置的宅基地大约3000万亩,相对于全国城镇住宅用地的总和,若通过增减挂钩使这些闲置的宅基地转换成城市建设用地,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房地产价格,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门槛,而且有助于提高居民其他消费需求。

作者: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