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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关于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9-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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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建国以来,我国教师队伍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突出的问题,诸如: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过低;教师队伍的专业性不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发展严重不平衡;中小学教师社会地位不高,中小学教师职业缺乏吸引力,等等,导致我国教师队伍特别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如何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来,培养基础教育方面的教育家,并且尽可能地减少优秀教师流失,是当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因为没有优秀的教师,就不可能教出优秀的学生,更不可能成就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

  众所周知,“造成‘最优秀’的中学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最有才华’的大学毕业生不愿意当中小学教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不高。尽管《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也有类似规定,但这一法律规定一方面根本没有落实,另一方面,规定仅局限在工资收入水平上。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公务员所享受的各种津贴、补贴,教师都很难享受到。在现实中我们可以看到,脆弱的教师津补贴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在提高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上发挥作用。就目前而言,许多地区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其“三金”等福利尚未得到保障。而在一些财政收入欠佳的县市,对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上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相关政策又缺乏明确、强制性规定。工资待遇问题直接影响到师范院校的招生质量,影响到现有教师队伍的稳定。

  在国外的公务员系列中,公务员有一般公务员、特殊公务员(或称准公务员)和合同制的政府雇员之分。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属于特殊公务员(或准公务员)系列。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就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但不是一般的公务员,因为其行政级别不能升迁。但同时,教师除了一方面享受公务员的待遇外,另一方面,还要享受教师该享受的待遇,如:每年寒暑假带薪休假,教师进修的权利等,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教师和公务员两种职业还是有一些各自的特点,因此,称之为国家教育公务员,以与公务员有所区别。

  我认为,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是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中一些棘手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是有利于保证教师的工资待遇的落实。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与公务员一样发放,不仅能从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还能保证法定的教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的的落实。

  二是有利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实行教师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就会有大幅度的提高并与公务员持平,这将极大的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会吸引更多优秀生源投身教育事业,从而在全社会掀起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真正使教师成为最受尊重的职业,使教育成为最受尊重的事业。

  三是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素质。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后,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有了保证且有大幅度的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得到提升,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学生报考师范院校,报考人数将会大幅度增加,师范院校的生源选拔余地加大,优秀教师的产出率会提高。同时,实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也就意味着要实行如公务员同样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教师的入职门槛必将进一步提高,也就意味着要成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经过如公务员考试同样激烈的竞争,能成为教师的竞争优胜者的素质必将大幅提升,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也必将进一步增强,进而有利于培养、造就一支素质精良、德才兼备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四是有利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实行国家教师公务员制度,中小学教师就有了公务员的身份,而公务员是有任期的,必须要参加流动,定期流动就成了教师的义务。流动期间,教育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不变,流动到偏僻地区还有特殊津贴,这样,就有利于大规模的实施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从而促进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师资力量的均衡发展。

  当然,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还有很多好处,限于篇幅,此处无法一一列举。但毫无疑问,推行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以破解我国教师队伍发展中的诸多难题,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保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稳定,从而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国家教育公务员制度可不容缓,宜早启动。

  建议:

  鉴于以上理由,我建议,

  1、参照美、英、法、德、日、韩等国的做法,修改现行《教师法》或对《公务员法》做出补充规定,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学校的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纳入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系统之中,明确其“公务性”身分,依法对其实施规范监督,使其享有与公职身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保护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从法律上保证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待遇与公务员一致,才能提高教师职业的吸引力及其社会地位,进而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2、建议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教育部、人事部)尽快组织专家进行调研,拿出初步意见,听取各方面意见,争取在2010年能够启动实施。

  建议人:周洪宇,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张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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