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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硕:完善新时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民进北京市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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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发挥作用的三大职能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随着“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向纵深推进,新时代对于人民政协,特别是基础政协的民主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基层政协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如何确保基层政协民主监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摆在了所有政协人的面前,成为当下必须予以重视的现实问题。

  一、明确新时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因为人大和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如果把政协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成为二元了,这样就重复了、分散了,民主集中制就讲不通了。”1980年9月,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但不同于西方的两院制。不要把政协搞成权力机构,政协可以提出批评建议”。人民政协这一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协商机关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是人大系统那样的权力监督,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但与其他监督形式一样,都有着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了“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一重大政治判断。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世情国情党情变化的必然结果,是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开创光明未来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也与时俱进的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对于新时代人民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创新、强化民主监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对支持、规律和保障人民政协依据章程开展民主监督做出了重大部署。

  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进一步对民主监督的性质与定义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政协民主监督本质是协商式监督,归纳了民主监督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的四大机制,明确了各个机制运作的具体环节及组织领导机构,可以说为新时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更要深刻理解掌握这一性质定位,切实做好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现状与不足

  一直以来,人民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围绕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积极主动开展民主监督,针对本地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说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到哪里,政协的民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各地方政协为增强监督效果,结合《意见》和地域特点,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在会议监督,提案监督、调研视察监督、专项民主监督等方式的基础上,探索开创专项民主监督小组、联合监督、民主评议等新举措、新方法,为本地区党委、政府决策献计出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然政协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也取得了部分监督实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认可,但是仍无法满足新时代对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需要,总结来说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民主监督认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相对于成熟的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仍是政协履职的弱项,这里面既有少数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缺乏对民主监督的充分认识和应有正确理解,认为民主监督是“挑刺”、“找毛病”,心态上较为抵触。而部分基层政协领导知道民主监督缺少法律权威,随意性较大,操作起来较困难,也缺少监督的热情和力度。部分“双重身份”的委员更是担心自己还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民主监督更是畏手畏脚。导致民主监督出现“嘴上说重要,办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导致民主监督流于形式。比如在提案督办过程中,一直存在“重答复、轻办理”现象,只要委员签了字,态度立马就不同,导致很多很好的建议被束之高阁,严重挫伤委员开展民主监督的积极性。

  (二)民主监督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随着《意见》的颁布和各级政协相应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各级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起到了非常好的监督示范效应,但是相对于已经开展多年,形成一套“约定俗成体系”的参政议政,还是有着“双月民主协商议政会”等成熟创新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仍缺少行之有效的规范操作系统,只有较为简单的,粗放的民主监督机制设计,虽然在制度层面上也设计了知情、沟通、反馈、督办等环节,但是对于如何具体开展民主监督,民主监督边界在哪里,民主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应如何保障,民主监督众多环节该如何设置等仍较为模糊,特别是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更是如此。导致真正开展起来无处下手,进而制约了人民政协真正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

  (三)民主监督主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人民政协的主体可以说是委员,但是委员们来自于不同的地方,代表不同界别,文化水平、学识水平、专业水平都有一定的差异,这是人民政协兼容并包的优势,但是面对需要很高文化水平、学识水平、专业水平的民主监督工作时就成为了一个需要提高的方面,如果一个委员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面对专业的信息与资料,无法进行独立分析,仅仅流于表面,就无法真正挖掘出问题的实质;有的委员发现了问题,但是缺少对于民主监督专业的学习和研究,无法提出切实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有的委员发现了问题,提出了合适的意见,但是自身作为本专业、本系统的精英,无法投入足够精力,导致问题后续处理缺少跟进,相应的履职成效会受到影响。

  (四)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合作有待进一步提升

  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应只囿于“单打独斗”、“自娱自乐”,而应加强和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作用。我们可以加强与执政党的监督的合作,使民主监督具有约束性;加强与人大监督的合作,使民主监督具有刚性;加强与舆论监督合作,使民主监督具有广泛性。避免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势单力薄”,无法形成比较聚集的监督力量。

  三、完善新时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基层政协更应直面工作中出现的不足,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在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加强民主监督制约性、规范化、组织化建设,将民主监督贯穿于政协履职全过程,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由“软”变“硬”,由“虚”变“实”,由“被动”变“主动”,由“无效”变“有效”,发挥基层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中的重要功能与作用。

  (一)不忘初心,加强民主监督制约性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政治上把握监督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我们更要不忘初心,从思想上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等同于咨询顾问和征求意见,其中有着批判性认同、对抗性合作、差异性包容、制约性互惠等现代民主机理的内涵。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具有制约性的监督,正如同毛主席和黄炎培黄先生在“延安窑洞对”里所讲的一样,把民主监督工作上升到“人亡政息”这个生死攸关的高度,把制约性当作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生命线。只有有了制约性,民主监督才不会流于形式。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主监督是一种“力”,但是他既不是法律所赋予的“力”,也不是人大那样国家权力机关的“力”,更不是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力”,但是这不意味着就不具有约束力了。人民政协应建立起和其地位相称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才能够真正发挥政协优势开展民主监督。特别是新时代的到来,我们更应该充分认识民主监督的制约性,尽快弥补对于加强民主监督认识上的短板,加快凝聚对加强民主监督的共识,按照政协章程及《意见》所制定的制度逻辑来制定本地区民主监督的详细工作规程、程序,提高制度的制约性、科学性和刚性。

  (二)健全机制,加强民主监督规范化建设

  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民主监督也不是强制性的监督职能,我们想开展好民主监督,就更应该健全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建设,随着《意见》的颁布,各级政协,特别是基层政协更是出台具有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可以说较为明确的规范了知情明政机制、协调落实机制、办理反馈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但是为了真正保障民主监督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我们建议仍应增加跟踪问效机制和一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1.建立健全知情明政机制。知情民政是做好政协工作的首要前提和必备条件,各地方政协都有着自己独到的做法,但是只有建立和完善政情明政机制,通过加强基层党委政府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专委会的协商,确保委员掌握涉及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问题的重要会议内容;围绕监督议题,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中央、市委和地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积极组织委员围绕主题开展学习,并为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才能确保委员真正掌握情况、把握形势、吃透政策,确保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2.建立健全协调落实机制。如果说知情是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前提条件,那么协商落实则是架起通向监督之路的桥梁。加强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相关部门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切实在政府部门与政协委员之间架起沟通与联系的桥梁,力促民主监督取得实效。

  3.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监督开展的好不好,有没有实效,关键在于反馈。我们更应该建立健全办理反馈机制,党政部门应在认真研究处理政协提交的民主监督信息后,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基层政协更应该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每年年底,党委政府更应向政协通报专项监督报告和民主监督组监督报告办理落实情况与重点协商议题成果办理情况、提案办理情况。政协作为搭建履职平台的主体,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提交民主监督信息的单位或个人,真正做到开展一个监督,解决一个顽疾,造福一方群众。

  4.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我们更应该尊重委员主体地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保护委员监督积极性,坚决“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5.建立健全跟踪问效及责任追究机制。民主监督只有提到点子上,抓到关键处,才能真正造福一方,希望建立党委、政府、政协三方联动开展的督办活动,对于年度重点民主监督所形成的已经建议办理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同时,政协也可以自己通过回访调研、视察回头看,约谈等形式开展跟踪督办。对于需要一定时间来开展的民主监督工作以及该办未办的监督活动,基层政协可以切实要求承办部门说明情况,对该办不办或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政协可向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党委、政府要重视建议处理并作反馈。从而使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从“软约束”真正变成“硬监督”。

  (三)多方联动,加强民主监督组织化建设

  《意见》对健全协调落实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基层政协更应加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着力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力量,攥成“拳头”,形成合力,为人民政协顺利开展民主监督作铺平道路。

  1.加强人民政协内部联动。人民政协可以说是一个“高智商”的机构,是由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党派及工商联、政协委员等组成,为了更好整合优化这些资源,加强监督资源和监督形式的政协内部联动,确保各种监督活动能够集中监督力量。同时还可以自发筹建政协智库等 “智囊团”,邀请政协界别所联系的群众,各党派专家学者,往届政协热心委员参与政协的民主监督,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最广大的智力保障。

  2.探索人民政协外部联动。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是由多种监督形式构成的,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人民政协应探索与其他监督部门开展外部联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方式灵活多样,委员身份独立超脱,可以反复争论等独特优势和作用,同时达到具有约束性和刚性的监督效果。努力建立将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民主监督体系相结合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作者系民进北京市委会统战理论研究会理事、政协北京市大兴区委员会专委会科员)

作者:张硕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