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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淑铭:浅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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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不断进行新的突破。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国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性质定位使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区别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彰显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准确理解和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作用,对于做好新时代政协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政协是协商民主的产物

  人民政协是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历史时空背景下产生的。从历史上看,不同历史时期对人民政协性质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但自1949年9月成立时起,从协商建国理念的伟大实践开始,人民政协便是带着协商民主的属性诞生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的共同努力下,70多年来,人民政协在探索中前行,不断丰富工作实践,充实工作内容,完善性质职能,发挥功能作用,使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中国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

  (一)协商建国的成功实践

  人民政协产生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它的创立和召开具有历史必然性。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劳动节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海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由各民主党派代表、人民解放军代表、各人民团体、各地区和各民族人民代表、海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分子代表等组成的662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徽、国都、纪年等有关国家标志的重要决议,并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这次会议,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全国还不能进行全面普选的情况下召开的重大会议,是各党派、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建国的伟大实践,胜利完成了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成为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典型范例。

  (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组织和制度上固定下来,也标志着人民政协作为一种制度设计确立下来。在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成为协商国事的机构。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以及政务院就一切大政方针,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其常委会进行协商,经过协商后再由政府制定政策并公布实施。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能成为历史,但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的作用仍然存在。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政协仍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现代化建设以及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在人民政协中已长期固定下来并得以广泛实施。

  (三)政协性质的科学定位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性质,自成立起就是明确的。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在规定人民政协的性质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全中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崭新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并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中,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在原“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基础上,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1995年中共中央批转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首次把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结合起来表述。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将人民政协性质三句话的完整表述正式载入了政协章程,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至此,人民政协的性质的得到了明确的界定。

  (四)政协制度的逐渐完善

  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深化了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的认识,使人民政协的制度建设逐渐走向健全和完善。1982年,人民政协的性质和作用被载入国家宪法;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宪法,使政协制度有了宪法依据。1989年和2005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特别是2006年颁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15年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这些都为人民政协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此外,政协章程也先后进行了几次修订,全国政协先后制定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各地政协也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都推动了人民政协履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作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协商原则贯穿到中国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所形成的民主形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不仅包括人民政协所构建的民主协商和人民政协制度,还包括社会政治生活中其他广泛存在的民主协商形式和具体协商制度。但是,与其他协商形式相比,人民政协是政治协商的“重要渠道”,这一点在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九大报告中均被特意强调。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政协的组织构成决定了其“重要渠道”地位。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由不同的界别组成。界别作为人民政协的组织形式,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代表人士,体现了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人民政协的界别起到渠道作用,一个界别如同一条民主渠道,通过界别汇聚、集中起来的意见建议,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各党派、团体、民族、阶层、群体等方方面面的愿望和诉求,有利于整合和拓展党的执政资源,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有利于拓展人民民主的广度和深度,在更大范围内维护不同阶层、不同界别群众的民主权利。人民政协这种界别上的优势,这种兼具统战性与民主性双重属性的优势,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其他协商形式所无法比拟的,所以人民政协是发扬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第二,人民政协协商建国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其“重要渠道”地位。如前所述,在建国之初,由于我国建国进程中的特殊历史环境,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产生国家制度,承担起开国建政、协商建国的重任。在1949年至1954年协商建国时期,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是政党、政府与社会的其他协商形式都无法比拟的。

  第三,人民政协与政治体系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其“重要渠道”地位。与其他协商机构相比,人民政协是产生于政治体系之后又外在于政治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政协与整个体系没有联系。相反,人民政协通过提案、建议案、集体视察、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政治协商等与政治体系想联系的工作载体,与政治体系中的政党、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紧密联系起来,使自身与政治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建立广泛联系。相比而言,政党、政府和人大的政治协商都只主要涉及政治体系的某一个方面,不如人民政协与整个政治体系所建立起来的全面深入、形式多样的联系,这也是人民政协“重要渠道”作用的体现。

  第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与实效性强决定了其“重要渠道”作用。如前所述,人民政协在七十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健全的制度体系,从全国、省、地市到县均成立各级人民政协组织,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高度实体化。此外,从国家到地方人民政协,都建立了各项具体的协商工作制度,制度化程度高。从实际成效看,七十年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如十二届全国政协期间,政协委员提交提案29378件,立案23975件。在立案提案中,委员提案21949件,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提案1702件,有关人民团体提案72件,界别、界别小组提案215件,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37件。截至2018年2月20日,99%的提案已经办复。大多数提案的意见建议得到采纳或正在逐步落实中,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大量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通过提案或建议案形成反映给党和政府,最终转变为国家公共政策。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取得的实际成效,是其“重要渠道”作用的重要体现。

  (作者系民进潮州市潮安区总支会员,工作单位系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委统战部)

作者:欧阳淑铭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