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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多党合作理论不断创新的光辉历程


<center>王守君</center>

  1989年12月,党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见》充满着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中国人民的政治经验和智慧,以加强党的领导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为主线,最为权威地论述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首次确定了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党”地位;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方针、政策、原则、内容和形式。其深刻的战略意义在于:标志着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它作为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成为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新起点。《意见》发布15年来,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事业蓬勃发展,在我国政治生活中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多党合作理论,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现了新的飞跃。

  创新之一:动态发展地界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1992年,中共十四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1993年,中共中央采纳了民主党派的建议,将这项制度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宪法,首次上升为国家意志,拥有法律地位;1997年,中共十五大又将这项制度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2002年,党的十六大既把多党合作理论归结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成部分,又把多党合作事业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联系起来,成为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战略举措。2004年10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更为明确地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加需要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创新之二:深刻揭示了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江泽民同志提出:“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也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共同创造、并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制度,是扎根中国大地、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

  创新之三:高度概括了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政党制度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20个字准确地反映了我国政党间的两种基本关系。第一种,从战略全局看,是领导与合作的关系,共产党领导是前提,多党派合作是实质;第二种,从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作用看,是执政与参政的关系,共产党执掌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这两种基本关系构成了我国多党合作的政治格局,既体现了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原则,又体现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作用的精神,鲜明地展示出我国多党合作的特有优势。

  创新之四:明确提出衡量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基本标准。

  江泽民同志提出:“衡量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的效果着眼,一是看能否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是看能否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与优势;三是看能否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四是看能否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四条标准把生产力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国家政局稳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融为一体,聚集起来,对我国多党合作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作出质的规定性,既是我国多党合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又进一步为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不断开创多党合作事业的新局面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指明了前进方向。

  创新之五:确立了我国多党合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 

  这项原则的内涵意义,一要着眼于各民主党派一直具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充分发挥其进步性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其广泛性,坚持根本利益一致性和具体利益多样性的统一,切实照顾同盟者利益。二要尊重各民主党派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既要充分发挥其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作用,又要创造条件支持其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三要切实认可各民主党派人才荟萃、知识化程度高、政治参与意识强。这些独特的优势是党和国家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最为宝贵的政治资源。四要鉴于多党合作是同与异的统一体,必须加强党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正确认识和处理多党合作中的有关问题,要采取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态度,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并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创新之六:提出了新世纪新阶段的多党合作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002年底,胡锦涛同志在走访民主党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时指出:“中共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现在,前进方向已经指明,大政方针已经确定,发展蓝图已经绘就。实现这一宏伟目标,需要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更加紧密的团结合作,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奋斗。”之后不久,他又在中共中央举行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上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最关键的是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亲密合作,同心同德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只有紧密围绕我们的共同目标和共同事业,多党合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和活力,才能造福于人民和国家”。

  创新之七:把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确定了执政能力建设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全面建设的主题,并把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目标。这就必然要求中共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进而必然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健全有关重大问题决策前协商的制度,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监督,巩固同党外人士的联盟”。这样就把增强多党合作能力融入提高中共领导和执政的整体合力之中。与此相适应,各民主党派都增强了加强自身建设的紧迫性。

  创新之八:第一次把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和党外人才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任务,从新的高度加强党同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

  2003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作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正式把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成为关系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其中,就培养、选拔党外人才工作作出了部署。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要求“选拔和推荐更多优秀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这些重大的新举措,对于充分发挥作为“人才库”的各民主党派的作用,不断增强多党合作的素质和能力,进一步体现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一切热爱中华民族的人们的大团结”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创新之九:丰富和发展了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的内涵。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一个重大的科学判断,也是一个重大的科学决策。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新修订的宪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使“建设者”作为国家主人获得了法律地位。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新修订的政协章程指出:“在人民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做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这样,民主党派就从“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发展成为“劳动者”、“建设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这是参政党建设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的重大发展。

  创新之十:更为突出地强调了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全国第19次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作用,是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这种必然性在于,人民政协是我国惟一的有合法政党参加、并以党派名义在其中活动的固定的多党合作组织,是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共商国是、互相监督的专门机构,具有鲜明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多党派合作特点,是一种特殊的民主形式。可以说,没有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便因失去特定的组织依托和重要载体而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正因为如此,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第一次完整并规范地表述了人民政协的性质,第一次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一次明确要求人民政协根据多党合作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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