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作者演讲及幻灯片整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劳凯声
一、 消费时代的教育消费
当中国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这意味着社会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开始发生改变,不再仅仅局限于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开始向更高的精神方面的需求发展。近10年来的中国教育似乎正在经历这样一个变化过程。由于教育能给学习者带来巨大且明显的回报,原先由政府垄断并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发展的教育,正在出现某种私人消费的倾向。
教育消费的双重特性
作为一种公共消费,教育通常都是由政府免费提供或不以成本价格提供的。鉴于人力素质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世界各国都把一定程度的教育当作个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在大多数国家中都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教育消费的双重特性
作为一种私人消费,教育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正在培育一类新型的消费者,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影响着学校,促成学校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兴趣实现培养目标、教育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以便适应这些消费者,并且以某种市场化的方式来向社会提供。
二、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新价值观
转型中国的公共教育成为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关注着教育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问题。在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新的价值观念开始突显出来。
中国公共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新价值观
•市场竞争 引入市场机制,取代或部分取代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为基础的传统公立学校运行机制。 •学校自主 在政府与公立学校之间重新进行权力的配置,赋予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利,使学校能够进行市场竞争。 •法人化管理 建立公立学校的法人制度,借鉴工商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改革。 •经济效益 强调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取代线性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
中国公共教育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新价值观
•教育成本分担 通过学习者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到公立学校的教育服务中来,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服务意识 把教育服务的接受者视为消费者或“顾客”,赋予顾客选择和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力。
这些新的价值观对于教育的影响是双向的:
一方面,这些新价值观强调增强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
但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新的价值取向又会扩大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差距,导致社会分层的强化,并有可能将那些因社会和地理位置的原因被边缘化的群体排除在新的教育机制之外,从而产生教育机会分配上的不公平问题。
在当前的公立学校改革中,应当充分重视改革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因为这种负面的影响已经对公立学校的性质造成了损害。例如,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问题、区域间教育发展的梯度拉大问题、弱势群体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等,正由于教育的市场化、民营化而加剧。
由于这些新的价值观念与传统的公共教育取向及理论基础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因此深刻认识并掌握这些价值取向对于教育的不同影响是必要的。这些价值观念最终会怎样影响中国公共教育制度的改革路径和未来发展的基本面貌,将取决于改革决策者的政策选择。
三、 公立学校中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中国当前公立学校中的改革,可以追溯到1985年。最初这是一场典型的,自上而下进行的,由政府决策层设计和推进的改革。然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这场制度性的变迁开始出现若干与之前的改革截然不同的重要特点。改革的动因不是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政府的决策意志,而是来自于制度不均衡所产生的获利机会。制度经济学把这样一种变迁叫做诱致性制度变迁。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这场改革发生了变化。改革的目标变得变化不居,改革的路径开始发生偏移。
教育改革的1995年:公立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
教育改革的1995年:公立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急剧膨胀
政府的简政放权使公立学校的权力得到了大大扩张,但这些权力的公权性质并没有得到明确界定,因此有可能被公立学校用来推进其向市场的转换,并进而导致公立学校这一公共组织的变质。
公立学校虽然已经获得了法人地位,但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能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法人做出必要的规约。在这种情况下,极有可能在公立学校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出现权力失控的现象。
教育改革的1995年:市场经济对公立学校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因而面临严峻的挑战。许多人认为,在学校中引进市场经济力量可以改变公共教育体制的缺陷。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可供选择的另外一种学校运营方式。
这是一种有关公立学校改革的新思路。1995年,在公立学校中集中地出现了一批新的办学形式,不同程度地把公立学校与市场联系在了一起。 •公立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的局部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的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转制”后的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办学的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举办的各种职业和语言培训、学习辅导机构的市场化运作 •由政府举办的各种教育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 •公立学校举办的独立设置的民办学院
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结构转换
中国社会的转型尽管已经出现了第三部门的萌芽,但并未最终形成成熟的第三部门,因此分化出来的高等学校在现有的社会结构中应当如何定位,则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与政府分离后的高等学校在运行机制方面或借鉴市场体制,或沿袭计划体制,还未找到体现高等学校组织特征的学校办学机制。
四、为教育公平而坚守教育的公益性
公立学校的公益性质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受教育机会的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重新设计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1)公立学校是国家以培养人才而举办的,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公立公益性机构。因其特定目的的公益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特征而享有确定的公权力,有别于以私益为归宿的企业法人或单一的民事主体。 重新设计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2)公立学校一经设立,即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种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是具有独立管理机构的组织体,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和内设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3)公立学校办学权利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的复合型权利,为此应保证公权力得到公正的行使。公立学校作为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当损害公立学校的公益性质,必须依据公立学校的功能对其法人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 重新设计公立学校的法律地位
(4)应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定,可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制定公立学校法人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人的公法性质。公立学校法人在法律上应当单独列为一种法人类型,可称为“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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