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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关于制定《大江大河法》的建议



     案由

  1. 大江大河污染形势日趋严峻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检查发现,中国七大水系中劣五类水体占三成左右,水体已经失去使用功能,成为有害的脏水,连农业灌溉都不行。

  2005年,水利部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70%以上的河流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江河的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资料,我国的河流、河段已有近1/4因污染而不能满足灌溉用水要求,全国湖泊约有75%的水域受到显著污染。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王玉庆曾指出,当前我国已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由于过去我国重化工业在发展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建在大江大河附近,或是一些城市中心区,一旦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就会造成重大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我国水污染事故频发:2005年11月,松花江苯泄漏;2005年12月15日的广东北江镉污染事件尚未完全平息,12月24日湖南资水(冷水江市)又发生了化工污染,重庆市垫江也在此时发生爆炸事故,其引发的苯系物泄漏造成了新民桂溪河、曹家河等河流污染;2006年新年伊始,湖南湘江又发生了镉污染事件。

  中国社科院2005年中国工业发展报告显示,从1998年以来,重化工相关产业以年均18.5%的速度增长。由于石化行业对GDP的贡献和拉动明显,目前在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化工沿江布局,甚至在环境敏感区分布的现象涉及全国1/6人口的中国第三大河流淮河,是中国投入最多、开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江大河。上世纪90年代初,淮河水污染日甚一日,不仅对流域水生态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严重影响全流域居民生活。1994年6月,国务院专门召开淮河水污染治理会议。随后颁发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这是迄今中国为单一河流水污染治理制定的惟-----部法规。但据报道,2004年淮河污染严重反弹,主要水质污染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历史最高水平,流域约60%为劣五类水质,污染由地上波及地下,直接影响1.3亿居民生活。

  2. 大江大河管理多头,缺乏协调

  目前,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有“九龙治水”之说———水利、环保、渔业、林业、航运、城建、地矿等部门都涉水、管水。比如,水利部门主要对江河湖库等水源地和农村水利、防汛抗旱负责;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地下水由城建部门负责;城市以外的地下水由国土部门的地矿局主管;城市排污由环境保护部门把关;水生生物保护则由农业部门下属的渔业部门负责;与水资源密切相关的湿地由林业部门负责;内河航运由交通部门负责;安全饮用水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大型水电建设由电监会、国资委(负责国有电力公司的管理)等负责。

  我国还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七大机构。但这七大机构都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大多是副部级单位。要让一个副部级单位统管整个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特别是协调其他涉水部门在本流域内省级政府的相关工作,显然也是力不从心的。

  河流治理与防污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部门不能解决问题,靠多头管理也不能解决问题。针对我国河流的特点,应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加快实施流域综合管理措施。

  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协调是这些河流得以有效治理的重要因素,而这正是我们所欠缺的。此外,河流治理还要调动公共部门、私营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参与,让维护河流的健康成为流域内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共同目标。同时,要引入市场机制,借助经济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目标,降低企业的环境影响,杜绝因企业操作不当引起的环境危机。

    全流域的综合规划,将从流域的生态承载力出发,突破地区和部门之间的障碍,综合考虑流域内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主要产业的发展政策与布局原则,科学地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在资源利用和产业布局方面的关系,以流域内水、土、生物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流域内健康的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来支持流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共赢”。

   这样的流域综合规划,是一个战略性、原则性、指导性的综合规划,而不仅仅是一个水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必须赋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才能以流域综合规划指导、规范、协调流域内各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流域内的各专题规划等。

  3.大江大河立法缺失,管理、治理、保护、开发与利用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没有专法涉及大江大河,存在立法缺失;而现有的分别立法的主张[如制定《长江法》、《黄河法》、《淮河法》、《珠江法》、《松花江法》等等]又有失科学和严谨,缺乏整体考虑。大江大河资源的管理、治理、保护、开发与利用等,已成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大江大河严重污染事件迫使立法应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不立法,问题难以解决。而国外对大江大河立法[如美国对密西西比河等]已有立法实践,值得参考和借鉴。

  建议:

  1,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大江大河法》纳入国家“十一五”立法计划之中;

  2, 建议由国家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邀请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参考国内外相关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尽快启动起草工作,拿出法律文本初稿,提供讨论、修改。

  3, 在讨论、修改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路子,使之比较科学、合理,成为一部良法; 

  4, 该法的主体框架,建议包括总则、大江大河的管理、大江大河的治理、大江大河的保护、大江大河的开发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

  建议人:周洪宇,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李长安,湖北省政协常委,中国地质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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