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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善:翻新轮胎应减税和强制使用的建议



    汽车轮胎胎体寿命远大于胎面寿命,例如载重汽车轮胎胎体约为胎面寿命的3倍,轿车约为2倍。轮胎经多次翻新使用是真正的资源节约。

    翻新胎的使用寿命,一般是新胎的60-80%,经特殊处理的翻新胎,使用寿命甚至能超过新胎。轮胎一般都不止1次翻新,有的可翻2次以上,甚至5次。同时,翻胎较之新胎可节省2/3的橡胶及石油原料,成本减少2/3。

    我国橡胶资源匮乏,却是橡胶消耗大国,生胶年总消耗量高达300万吨以上,其中近50%均要依靠进口。要解决需求巨大与资源短缺的矛盾,发展翻胎业必是首选。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我国年产轮胎均在1亿条以上,2005年产胎量更是高达约1.45亿条,位居世界第二,其中有近1亿条会变成废旧轮胎。这是翻胎企业丰富的原材料资源,蕴涵着翻胎业蓬勃发展之喜;同时,很多地区废旧轮胎堆积成灾,存在着严重的社会环境污染和火灾等安全隐患,又潜伏着无法估量的经济和社会损失之忧。发展翻胎业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对于我们这样的需求大国、资源穷国来说,扶持帮助翻胎行业发展,更是于国有利,于民有益!
在国际上,如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支持翻胎行业的习惯做法,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减免税收、补贴、增收新轮胎消费税、立法规定哪些车辆应使用翻新胎等,这些方法都行之有效,我们大可加以借鉴。

    因此,建议:

    一、国税务必加快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翻新轮胎自2001年1月1日开始停止征收消费税,这大大鼓舞了翻胎业的士气。但1998年底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下达的关于翻胎企业等在增值税上享受的70%先征后返退税政策迄今也没有落实。主要原因是,翻胎行业所购买的原材料(废旧轮胎)主要来自于小型废品收购站、个体户甚至单个的拾荒人,几乎都没有正式的购销发票,影响了翻胎企业增值税的抵扣和返退。国税部门应从翻胎行业特殊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勿需抵扣或定额抵扣。

    二、国家发改委牵头,立法或立规规定相应车辆必须强制使用翻新胎。制定《出厂新车备用胎配备法》或类似法规,明确规定,各汽车生产厂家必须保证有50%以上,五年后100%新车的备用胎为翻新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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