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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关于尽快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的议案



  案由: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湖南是湿地大省,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是我国的第二大淡水湖泊,同时,也是国际重要湿地,在调节长江洪水径流、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长江水系或水域生态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管理好洞庭湖湿地既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举措,对于湖南乃至国家生态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以往,为了生存,人们大量地围湖造田,进行破坏性的开发,洞庭湖湖泊面积萎缩,湿地生态功能严重退化。随着退田还湖政策的实施,当前,洞庭湖湿地面临的主要威胁有:水体污染严重、水土流失和泥沙淤积加剧、湿地资源过度利用,以及现行管理体制不适应湿地保护工作的需要等。这些威胁,导致洞庭湖蓄洪能力下降,水旱灾害加剧,洪水威胁愈演愈烈;湖内生物多样性减少,特别是珍稀越冬候鸟的数量锐减;同时,湖泊湿地动植物资源利用状况令人担忧,如鱼类普遍存在小型化和低龄化现象,名贵鱼类资源濒于枯竭等。为保护洞庭湖,从1982年起,湖南省在洞庭湖区陆续建立了东洞庭湖国家级、南洞庭湖、西洞庭湖和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别设立了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包括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在内的《湖南湿地保护工程规划》。但这些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遏止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恶化的趋势,洞庭湖湿地遭受破坏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刻不容缓。

  案据:我国是《湿地公约》缔约国,洞庭湖区分布有3块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是履行缔约国应尽的义务之一。近期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林业局等8个部门共同编制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中指出:国家将优先启动湿地保护、湿地恢复、可持续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等4项重点建设工程。并将全国湿地保护按地域划分为8个湿地保护类型区域。其中,长江中下游湿地区被誉为“我国淡水湖泊分布最集中和最具有代表性地区”,明确提出了“该区域的湿地需要保护和恢复并举,对现有生态环境较好的湿地要加强保护和防治,对生态环境恶化和生态功能退化的湿地,要采取治理、恢复和修复措施,逐步恢复湿地的原有结构和功能,遏制人口增加、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对湿地资源及功能效益的潜在威胁,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作为国际重要湿地的洞庭湖区则被列入了实施各项优先工程的范围之中。此外,《湖南湿地保护工程规划》的制定、目前正在开展的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整合及其《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以及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的《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均为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的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

  结论: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既是我国维持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政治承诺又是全国湿地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面对当前洞庭湖湿地生态系统已遭到严重破坏的状况,我们迫切要求加强洞庭湖湿地保护,建议国家尽快实施洞庭湖湿地保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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