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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冬: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 若干现实问题的建议



  农村土地问题和农村集体资产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现实问题,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关系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权属的演变

  (一)1949~1956年,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有继承权。1956年,党和政府鼓励农民遵循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以土地、车马、牛具入股,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

  (二)1957年,在《宪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中央文件将农民入社的土地定为集体所有,1958年又定为公社所有。

  (三)1962年,中央颁布60条,将归公社所有的土地按“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划为生产小队所有,并禁止各级无偿平调生产队的土地。

  (四)1982年,中央在全国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队的在册耕地90%以上承包到户,先15年不变,到期后又延长为30年不变。农村集体的山林可承包到户30~50年不变。1982年至今,农民平均承包的耕地收益权(扣除三提五统,2002年取消了三提五统)归农民,其余归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滩涂水面、林地等农民很少得到收益或得不到收益权,甚至因村经营亏损由农民负债。全国相当多的省村均负债几十万元、百万元以上。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宅基地被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农民实际拥有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比建国初期减少了50%,甚至是70%,而农民人口比建国初期翻了一番。村委会(村书记、村长)管理收益的土地,1982年以来陡然增加。建国前后至1981年,农村的村(大队)一般没有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1982年联产承包之后,村(大队)对土地的所有权、管理权、收益权陡然上升。土地法、村民自治法等法律和若干政策强化了一系列村(大队)不当享有的农民土地等资产所有、管理、收益的合法性。这就是农村、农民致富缓慢,村干部竞选激烈,村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村干部腐败严重,政府可以轻易剥夺农民土地,中国的土地浪费严重的所有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在现行所有制和机制条件下,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和农村集体资产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建设用地应全面进入市场,切实保护农村和农民权益

  根据我国土地法及有关规定,凡涉及农民的农用土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时,均由政府以农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或政府划定的区片价)乘以最高不超过30倍的价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政府将一部分土地再以高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价的几倍、几十倍招标、拍卖给开发商;一部分土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给企业;一部分土地用作基础设施建设。

  这种制度的确立使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大多数不是通过市场配置,而是由政府行政手段配置。从国家长远利益看,集约用地的目标难以实现,容易诱发腐败;从用地者来看,难以完全获得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从农民来看,补偿费杯水车薪,往往失地又失业;从农村来看,政府将土地转化的资本性收益,绝大部分分配给了城市,与党对农村“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相悖。建议:

  (一)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理应按照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定,进入要素市场。应逐步全面开发土地要素市场。

  (二)公益性、工业、交通、城建、商业等用地,无论使用耕地、荒地、滩涂、草地,一律应由市场定价。不能将划拨的公益性用地价格损失,让农民承担。一切有生命力的土地,都是国家和民族的宝贵的稀缺资源。各类土地是可以转化的。这样可以减少那些不必要的大广场、机关办公楼等政绩工程。可以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可以促进区域优势发展。

  (三)地价收益主要作为失地农民重新购置、租赁土地或进入二、三产业的资本金和保障金。政府从土地交易中适当纳税,用于城乡全体人民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建设和社会保障。

  (四)政府应对前期低价征地的失地失业的农民,追加一定数量的资本金,给予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失地农民的保障,其劳龄应计算为工龄。

  三、加快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管理出现了许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集体资产管理层级,由原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转化为行政村(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的管理。现在村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主要有: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95%应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土地发包权;5%的机动地的发包权和收益权;册外地的发包权、收益权;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权、管理权和分配权;村属企业、矿山的经营权;村承担的债权等。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的主要问题,一是村委会这个社区性的自治组织管理农村资产,一方面按中央60条“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出现了产权管理的上移,另一方面,不符合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管理经济的体制要求。二是村管理的集体资产,农民缺少管理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三是集体资产流失严重。村负债逐年增加。四是强势部门、利益集团对农民的乱收费、乱摊派,主要伸向村管理的集体资产,等等。建议:

  (一)参照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关于国有经济改革的原则(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流转顺畅),对村集体管理的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革,明确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享有集体资产的股权、管理权、监督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村民在一定条件下,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为此,中央应成立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指导委员会。

  (二)全国人大应尽早颁布合作经济法,依法取消村委会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权能。

  (三)对农村负债,国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提出处理政策。村因修建乡村道路、校舍、水利设施等公益性、基础性建设欠债,核实后应由国家承担。超过国家法定提留统筹标准,交纳提留统筹欠债,由提高标准的部门承担。农民因病残确实无力缴纳法定费用欠债,政府应当减免。

  (四)农民出资出劳修建的校舍、大型水库、电力设施、道路,农用电价中缴纳的低压线路改造资金等,现在为教育、水利、电力、交通等事业、企业所有并有收益的,国家应要求这些部门、企业逐步向农民偿还资金或折股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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