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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同心:服务民办教育事业 规范民办教育行为



    当前中国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而民办教育却又只占国民教育的5%的比例,这与穷国办大教育的背景不相协调。如果能更好地开拓民办教育这块园地,把更多的民间资金用于扶持教育,这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是现在民办教育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会影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大环境没有根本改变

    虽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问世犹如一缕阳光洒在民办学校的投资者身上,让他们看到了希望,但是政策落实起来十分困难。如,有的学校创办了好几年了,学生都毕业了,教育教学效果都得到了社会、家长其它政府部门的认可,投资者也投入近亿的资金,可是土地问题迟迟不能解决,财产所有权也没有解决,使得投资者一方面不敢大胆继续投入,另一方面学校运转经费抓得过紧,使学校正常健康发展受到牵制。

    二、民办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没解决

    民办学校的教师肩负着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重任,同样为国家九年义务制教育阶段做贡献,但是政府没有给与同等待遇。但是公办教师的养老保险等社会福利由国家买单,退休后有千余元的退休金,而民办学校教师的养老保险是把92年以前视为已买,到民办学校之月起开始衔接。但是这是空的,因为“视为己买”实际并没有买,到了民办学校后才开始办理,到退休后只能拿到很少的养老退休金。这个问题不解决,民办学校留不住教师,更留不住好教师,从而导致民办学校发展艰难甚至垮掉。

    民办教育在中国实际上并不算什么新生事物。中共“十五大”以后,政府把“支持、鼓励、规范和促进发展”作为管理民办教育的方针。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十分需要按照这一方针,并建议把“鼓励”修改为“帮助”,只有这样才实实在在的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全面服务和规范管理,以适应“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为此建议:

    一、建立民办教育工作部门

    希望国家教育部组建民办教育工作机构即民办教育工作司,并充实足够数量的干部和专门人员,从理论、政策等方面研究服务、规范民办教育的方式、方法,以解决其服务和规范管理薄弱的紧迫问题。

    二、鼓励民间、社会投资,允许合理或微利回报

    投资教育不等于捐资教育,因此,应该允许合理的回收,这关系到保护办学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鼓励他们办学积极性,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收费模式

    这里提出三种可供选择的收费模式:

   (一)以收定支:

    1、日常经费支出

    2、投资回报支出

    (二)依据平均成本,大幅提高学费标准,取消赞助费。

    即以各类学校学期内既能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又能促进学 校不断发展所必需实际支出的平均成本,作为核定学费标准的依据。

    (三)微调学费,保留赞助费或建校费

    上述三种收费模式,不论审批部门选择哪一种,都将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家长形成收费上学的新观念。

    四、收费管理

    1、等级评估。政府部门对民办学校推出等级评估,并实行不同等级不同收费的办法以鼓励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2、设立基金。为了使办学的各种收入能用于教育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民办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社会的捐资助学款、家长的建校费和学校其它收入的结余,原则上都应列入学校发展 基金。学校发展基金应单立帐户。

    3、监督审计。政府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财产和财务的监督、审计,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4、行业规范。由于民办学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观管理的双重属性,所以,对民办学校 的收支情况都须经过双重评估:一是行业评估,二是政府评估。行业协会由长期从事民办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组成,专职人数3——5名。“行业协会”的章程,须经过各方人员充分论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能生效。

     政府评估,负责对行业评估的审查、监督。可以由教委财务、审计部门承担,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中如发现不实情况,评估机构有权责令学校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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