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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关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



  案由: 

  200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2004]9号文件),确定了解决国企业学校退休教师的工作思路及具体措施,使企业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能逐步得到解决。然而,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的待遇是否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样,《通知》中并没明确说明,各地在执行《通知》时存在着理解不一、执行不力的问题,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偏低的情况仍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第四条规定:“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四条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其中第(五),将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由上可以看出,企业办技校教师身份属中小学教师范筹,与普通中小学教师一样,其待遇应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不能把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与国企办技校教师分割开来。 

  然而,现实情况是,国有企业办技校不少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同类人员相差近千元以上,有的教师被企业作为普通工人下岗待业,退休教师的生活缺少保障。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接连不断的教师上访、上诉成为现代社会发展中极不和谐的声音,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已刻不容缓。 

  析其原因,一方面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发展,过去的计划经济早已被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所取代,而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办技校已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二是在企业走市场化发展道路的过程中,不少企业效益日渐下降,甚至破产或倒闭,无法保证对企业办技校的经费投入;第三是随人口出生率下降,中小学校生源偏少,地方普通中小学校教师编制饱和或超编,有些企业办技校教师的自身素质难以适应普通中小学教学的需要,企业办技校教师很难分流,等等。 

  建议: 

  2005年本人曾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上提出“关于尽快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的建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回复。但此问题并没有解决,不少教师纷纷来函提出建议和要求。本人感到这个问题不解决,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为此,建议中央政府进一步重视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成立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班,迅速行动,积极调研,提出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解决办法。
 
  建议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策略,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建议如下: 

  一、对地方财政实力较强,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将企业技校划归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分步改革学校办学体制,实行教师分流安排。 

  二、对其他地区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策略: 

  1、对从事教育工作不满10年的教师,不论年龄及教育等级,统一进行再培训,竞争上岗。一部分由企业内部消化,另一部分经过考试合格转岗到地方中小学校。 

  2、对从事教育工作10-25年的老师,自身又不能适应地方学校教学工作,或者地方很难安排教学岗位的, 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岗位。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由政府和企业商定。 

  3、对从事教育工作满 25年的老师实行转岗安排或提前内退,按地方学校教师待遇对待,不低于当地同等水平。在过渡时期可采取“中央政府补一点、地方政府拨一点、企业(学校)自筹一点”的方式筹措经费。 

  同时,按[2004]9号文件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领导” 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稳定人心。 

  企业办技校的教师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曾作出不可磨灭的功绩,他们不应成为改革的牺牲者,应和我们同样享受改革开放成果。解决国有企业办技校教师待遇问题,既是依法治教、维护《教师法》尊严的需要,又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4]9号文的实际行动,更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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