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民进专题 > 学习贯彻"十一五"规划专题 > 重点关注 > 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邱立成:健全工会组织 完善工会职能 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从宏观层面上讲,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责无旁贷。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制度和政策工具,有效地调整社会成员收入分配,从而达到调整关系、理顺情绪的目的;从微观层面上讲,社会是由无数个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组织或社团以及各种利益群体所组成,因此,构成社会细胞的各种组织、社团或群体内部关系的和谐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企业是重要的社会组成部分,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目前,由于我国调整劳资关系的机制不完善,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劳动关系存在着许多不和谐因素和问题,甚至于比较激烈的矛盾和冲突。2003年8月的一份资料中反映,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出现许多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2002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的劳动者也增加了5倍【 】。企业与职工的劳资关系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甚至有逐渐恶化的趋势。劳动关系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合同方面: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内容不规范。很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时招聘,随时解聘,企业经营管理操作随意,逃避法律责任。这就不能使所有的员工的劳动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出现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的争议,员工将陷于极为不利的境地。

  2.工资方面:工资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据有关机构的粗略统计,因工资问题引发的案件特别多,占全部投诉案件的70%,其中70%又集中在建筑行业。拖欠工资的企业80%以上是非公企业和非法用工的包工头。在被监察企业的范围内,受理投诉工资拖欠案件11078起,涉及职工18万人,其中95%是农民工,退回工资1.5亿元。还有大量拖欠事件是没有投诉的。在工资拖欠事件中,群体性拖欠、集体投诉事件量大面广,30人以上的占17.3%,工资额度100万以上的占12.5%。2003年3季度,浙江省有370万外来民工,其中有近60%的人反映工资被拖欠。【 】农民工和外来工成为遭遇严重侵权的主体。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比较多,严重的引起刑事犯罪。

  3.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方面: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被严重剥夺。企业劳动时间普遍过长,而且延长劳动时间又很少与劳动报酬挂钩。在很多私营企业,工人没有休假日,即使法定休息日往往也得不到保证。

  4.劳动保护方面: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恶性事故频繁,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严重。企业的劳动保护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企业防护设备缺乏,劳动条件差。尤其是小建筑队、小煤窑、小石场等,尽管劳动危险高,但却普遍缺乏安全保护设施。

  5.社会保险方面:不为劳动者交纳各种保险费的企业大量存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推行的基本社会保险,私营企业为降低成木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落实这五项保险制度方面表现比较差。很多私营企业不为员工缴纳各类保险,即便缴纳也不是百分之百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收困难,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严重。例如,在1999年4月份的大检查中,仅检查了25908户用人单位,涉及404. 09万人,就督促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9369. 35万元,失业保险费5942.45万元。至1999年9月底,全国拖欠的保险费总额已达365亿元。2004年的调查表明,私企企业中实际参加医疗保险的雇工仅占被调查企业全年雇佣工人总数的14.5%,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为22.7%,参加失业保险的仅为6.0%,比例相当低。【 】

  6.劳动者的人身权利方面: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变相收取押金现象较为普遍。企业对雇工加强劳动强度、肆意惩罚员工、甚至侮辱、打骂员工。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主侮辱员工人格,践踏尊严,非法雇佣童工,并对其进行身心摧残与虐待,或者调戏、侮辱女工。

  这些现象与问题的存在使我国的劳动者不仅不能分享我们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在我国一些企业中,他们一些最基本、最起码的利益和权利正在受到极为严重的损害和侵犯,迫切需要维护。并且,由于这些问题在企业内部缺乏调解机制,因此,当劳资冲突难以通过调解、仲裁、工会集体谈判等正常渠道得到有效解决时,工人会通过非正常渠道做出反应,如暗中造成操作事故,联络同乡、同宗以报复企业,这自然会引发出一系列经济、社会与政治问题。这些问题、矛盾和冲突会直接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增加。

  我国企业劳动关系中矛盾和冲突的激化,劳动者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工人群体无论是在企业还是在社会中,虽然人数众多,但始终是弱势群体,处于企业金字塔形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底层;企业管理层的利益取决于对投资者贡献的大小,因此他们只对投资者负责,而忽视广大工人的利益;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也只是关注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同样广大工人的利益,结果导致工人的利益难以同企业利益的增长保持同步。

  具体到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而大大削弱了劳动者的谈判力量。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所引发的失业下岗职工以及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冲击,决定了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劳动关系方面是以企业一方为主导。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在工会建设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等方面严重滞后于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完整性均受到很大的削弱,主要表现为工会领导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国家行政干部序列;同时,工会为劳动者谋福利的基木条件(如与管理者平等的谈判地位)也在丧失,最后仅从事一些很小范围事务的处理,如在特定节日为劳动者提供福利补贴或参与死亡劳动者的事后处理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会并在组织和职能上并没有随之进行调整、健全与加强。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历史形成的在国有企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工会,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不仅企业覆盖面小,而且工人入会率低,工会的职能也不健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和全国总工会2004年8月至9月针对《工会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众多的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严重不健全,一些企业甚至无视《工会法》,公开抵制组建工会。

  第二,工会独立性较弱,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集体谈判方面职能缺失或弱化。

  企业中的工会不过是协助企业组织一些联谊性和福利性活动,在企业内部有很强的从属性。企业担心工会限制自己的权利。工会的经费主要是企业按每月职工工资的2%划拨,很多私营企业主说这是花钱买麻烦。而且工会领导的工资也由企业负担。工会领导既要维护雇员的利益,又要保护自身的工作岗位,往往处于两难境地。在劳动关系调节机制的建设中,我国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存在体制上、法规上的障碍。现行工会立法对工会利益主体的确定是模糊的,要求工会上保国家利益,中保企业利益,下保职工利益,使工会很难在劳动关系中成为与雇主或企业经营者抗衡的力量。

  我们知道,在企业内部,由于劳动者与投资者、管理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合作伙伴关系,因此,劳动关系就像一把双刃剑,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不仅会损害工人的利益,也会制约企业的发展,从而损害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利益。而且,作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和冲突也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可以带来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不能自然而然地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市场力量的自发作用甚至会导致低收入者的收入更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更高;弱势群体更弱,强势群体更强。因而,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体系与制度方面必须发挥政府的作用和相关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时期维护广大工人利益的思维方式、手段措施都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为工人主持公道变得越来越不现实。我们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与规则,将劳动关系纳入规范的法律轨道,构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制衡机制。具体而言,我国政府必须我国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产业关系的组织与制度框架,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会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具体措施包括:

  第一、加强各类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地区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建立经济收入独立、职能健全的工会组织,强化工会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必须成为利益主体鲜明的代表劳工利益的组织,法律必须赋予工会组织更大的权力,同时使工会组织中核心成员的经济收入企业中分离出来,从工人上缴的工会会费中列支工资,这样它才能真正履行维护工人权益的使命。建立地区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可以使工会突破企业的局限,将工会领导独立于企业,降低对企业管理层的依赖,有助于加强企业工会的独立性;地区性和行业性的工会组织有利于根据特定地区或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的集体谈判和维权活动,还可以缓解中小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工会组织的问题。

  第二、积极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集体谈判是当代劳资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集体谈判是指资方和雇员代表借助谈判,旨在达成覆盖某一雇员群体的协议,以决定就业条件与待遇,协调雇佣关系的一种方法。通常的情况是,以组织起来的工人即工会为一方,以联合起来的雇主如雇主协会为一方,围绕工资、就业保障、其他待遇(如加班费标准、带薪休假、医疗补助、失业津贴、退休金等)、工作条件(如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等进行集体谈判。达成双方都能接受并且愿意遵守的集体协议,是集体谈判的最终目的。通过集体谈判可以增强工人与企业的谈判力量,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企业内部利益分配方面,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尽快建立和完善正常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集体谈判过程是工人和工会、雇主和
[关闭窗口]

民进简介 新闻动态 专题论坛 参政议政 社会服务 同舟时评 会务文献 民进风采 资料中心 民进动态 会史资料 学习研究 领导著述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中国民主促进会
Email: webmaster@mj.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