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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凌孚:加强改制企业工会工作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近年来,随着改制的不断深入,基层企业的工会组织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会员人数锐减,组织规模不断缩小,职工维权困难加重,工会难以发挥作用的现状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一、改制企业工会会员大量流失

  企业改制后,企业内部成员的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退养、买断工龄、下岗分流等形式使原企业大量职工涌向社会,并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而企业以临时工、合同工等形式新录用的职工绝大部分没有加入工会。仅南京市财贸系统工会会员人数就从2002年的3万多人下降到现在的1.5万人,下降幅度达50%以上。大量会员流失已是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

  二、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功能弱化,部分工会形同虚设

  企业改制后,一些过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了企业的股东后,心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对改制后的企业组建工会失去热情,甚至有少数人认为工会是添乱的,不愿意组建新的工会组织,即使有些企业建立了工会,也是形同虚设,工会负责人往往由大股东担任,工会工作看老板眼色行事。

  三、改制企业的工会受制于经营者,职工维权乏力

  企业改制后,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等基本权益由老板说了算,职工稍有异议面临的常常是谈话、警告和解聘的威胁,甚至采用最低工资标准等“合法”的方式迫其就范。企业领导还常常打着这是行政管理上的问题的幌子阻止工会干预,而大多数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都是配合老板制裁职工。即使有个别工会主席能站出来为职工说几句公道话,其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丢了饭碗。南京市某区一位企业工会的负责人说,他曾看到一个私营企业在两个月内换了3个工会主席,可见工会为职工维权步履维艰。不少职工在遇到维权问题时往往不去找工会,而是找老板,走极端,职工维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我认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要更加重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以调节改制后企业内部的人员矛盾和劳动关系,保持企业内部的平衡和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 

  一、应明确规定工会组织的代表资格要由职工或会员承认并授权;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参加劳资谈判的资格及认定及授权的程序,使工会组织真正取得劳动者代表的资格。

  二、改革工会组织体制,立足社会发展工会。从机制上使基层工会脱离“行政化”、“福利化”。推进工会工作社会化、群众化、职业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使基层工会在组织形式上与企业脱钩。工会干部必须由上级工会选派或会员直选产生,并受法律保护,使工会干部不受制于企业,不再瞻前顾后,能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使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能,特别是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为解决基层工会“内部循环自我发展”的弊病,建议各市总工会帮助建立跨企业、跨所有制的行业工会组织。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行业工会中来,按照行业的标准与企业签定集体合同,用行业集体的力量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企业拥有者、企业员工)机制建设。把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为工会组织维权的重要手段。依托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以地区人均消费为基准的行业劳动标准和工资标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协商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既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改善了企业发展的软环境,促进劳资关系走向和谐稳定。

  浙江温岭市长屿羊毛衫行业通过劳资双方谈判达成了行业工资标准和成立行业工会。经过多次协商劳资双方达成基本一致意见。签定了《2003年下半年羊毛衫行业职工工资(工价)集体协商协议书》。政府在劳资双方协商的整个过程中成为凌驾于两个利益集团之上的仲裁者、平衡者和协调者。尽管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但是,该市行业工会的实践值得我们借鉴。

  四、工商、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贯彻《公司法》、《劳动法》的检查力度,积极联合总工会对企业在职工权益、劳动保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自觉维护职工权益,合法经营。

  五、工会组织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企业主守法经营,职工勤恳工作。积极构建职工通过工会与企业的拥有者之间形成的相互监督、制衡、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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