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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步伐的建议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已经初步构建了基本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体系,对保障人民生活和推动国企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度较弱、各地政策尺度不一等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改革涉及的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首先,养老保险基金制度性缺口问题目前尚无解决良方。目前采取的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挤占职工个人帐户部分等办法只能解一时之需,不能从根本上去除基金积累不足的隐患,而且还会带来企业缴费负担较重和个人帐户“空帐运转”等一系列问题。其次,社会保险政策的“地区冲突”问题严重。各地之间社保政策允许存在量的区别,社保政策差异较大,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区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人员流动,也造成地区之间社会保险负担苦乐不均的状况。第三,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够合理。目前基金统筹层次偏低,部分地区基金入不敷出,长期依赖中央的转移支付,未能发挥基金的共济作用。第四,社会保险覆盖面有限,受益人群规模偏小。与世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社会保险受益人群在总人口中占的比例偏小,不能很好地发挥社会保险保稳定的作用。其原因在于现行制度主要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而设计,没有将社会其他人群如农民工纳入到考虑范畴之内,影响了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二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成体系,执法用法经常面临无法可依和法不近理的状况。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体系从计划经济时期延续而来,时间跨度长达五十多年,不完善、不合理之处很多。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994 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了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依照的具体法规却是 1951 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囿于当时的环境,该条例却将非公有制企业排除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外,结果使该制度基本上无法执行。

  三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效率不高,社会保险改革已经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短板”。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种种原因,执行力度不大,首先表现在社会保险参保率不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其次表现在基金的管理水平不高,在征缴阶段“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在保管阶段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在使用阶段养老金被截留、医疗金被滥用的情况也不鲜见。第三表现在基金对外投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基金对外投资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社保基金安全运营的目标尚待实现。

  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工具,社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立法予以解决。为此,建议加快《社会保险法》立法步伐,以便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统一全国社会保险制度,合理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的基础上,统一全国社会保险制度和原则性政策,防止出现“地区冲突”现象;合理划分统筹层次,规范各级政府行为。

  二、修订完善配套法规,力争尽快形成一套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制订《社会保险法》不仅要梳理过去五十多年法律法规,还要为以后的配套法规留下足够的立法空间,形成一套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开展立法调研,探索弥补社保基金缺口的途径。国家应以改革的思路出台措施,着重要解决基金的“空帐运转”问题,做实个人帐户;划拨部分国有资产进社保基金帐户,弥补社保基金缺口;提取一定比例的财政准备金,应付可能发生的基金支付危机;适时调整社保缴费率,增加基金收入;逐步调整职工退休年龄,降低基金支出规模。

  四、采取有力措施,扩大社保受益人群覆盖面。从目前的特殊人群着手,将失土农民社会保险制度纳入国家正式的社保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社保体系,保障上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研究将农民逐步纳入未来社保体系的办法,实现社会保险对全社会劳动者的广覆盖。

  五、加大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在立法时应考虑从加大惩处力度着手,增加偷逃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机会成本,扩大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提高各级政府的征收、管理和发放社会保险费的积极性,变“软约束”为“硬约束”;将行之有效的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地税征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制度上升到法律层次固定下来,增加制度的权威性;研究加强基金申报、征缴、发放等各阶段的管理问题,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提高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严防基金挤占、挪用等违法乱纪现象产生;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对外投资的监管体系,防范并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最大限度确保基金运营的安全,达到社保基金在低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力度,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该法于人大审议通过之前应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讨论,广泛征求意见,集民智、汇民意,使法律的制订过程更好地体现“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便该法的切实执行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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