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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守义:关于推进“阳光”法制建设的建议



    1995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为配合和推进该制度的实施,相关部门还先后发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以上 “阳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在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上述制度的实施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在执行中一直流于形式而未见应有成效:一是大量的巨额现金流动和收藏无法知道干部是否如实申报财产;二是许多官员往往是在被查处后才发现存在巨额来源不明的财产,其个人财产并未受到有效、实时监控;三是存款实名制度因各种原因执行遇到困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如腐败官员可以通过假身份证或以他人名义等方式存款,规避实名制的限制;四是税务、房地产登记机关等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协调机制,无法对官员的个人财产进行有效监控。

    以收入和财产申报制为中心的“阳光”法制的执行效果不佳,可以归于如下原因:

    一是制度的地位较低,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性。收入申报和财产申报分别是由中办、国办和中组部、中纪委以党内法规形式发布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层次。这就决定了制度的地位和效力等级偏低,从而导致制度实施的强制性不足。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社会和公众是不公开和非透明的,公众因缺乏对制度实施过程的广泛参与和了解,因而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监督。

    二是制度内容设计存在先天缺陷。首先,申报主体偏窄。我国现行政体系中乡镇和县级部门一级的领导干部和部分特殊行业的广大干部未被纳入申报范围。其次,申报的范围不全面。领导干部遗产、受赠、偶然所得,本人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个人与亲属建房、住房、购房以及婚丧宴庆事宜收入等均未被纳入申报范围。再次,申报种类不够严密。缺乏初任申报和防止权力期权化的后续监督规定,日常申报的时间为两年一次,因而期限过长,不便于对领导干部的财产变动情况予以及时监控。

    三是违反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乏力。在收入申报中,申报人违反申报规定的处罚,仅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在财产申报中,对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或不按时报告的,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瞒报、伪报的,也只作了“要从严处理”的笼统规定。罚则的设计不完善,意味着违法违规成本较低。 
 
    四是反腐败制度体系内部之间缺乏协调性。存款实名制度出台的初衷是为了遏制公款私存等腐败行为,但实际执行中无法与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有效协调:首先,银行员工普遍缺乏鉴别身份证明真伪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腐败分子可以用假证件存款,导致非法财产不受监控;其次,腐败分子可以自己亲属、朋友名义将贪污、受贿款项存入银行,虽然是实名,但同样不在申报制度的监控范围内;再次,即使腐败分子以实名将非法收入存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并无审核其来源合法性的权力和义务,纪检监察部门也未对其实时监控。同时,税务、房地产登记等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也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渠道,各个部门掌握自己的信息,缺少汇总监控的渠道。

    为此,建议国家加强立法,进一步推进“阳光”法制建设,完善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第一、提升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层次。刚刚颁行的《公务员法》未将公务员资产申报制度予以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和遗憾,但该法为今后的相关立法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将《财产申报法》纳入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基本法律,将该项制度上升到较高的层次,提高其强制性、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内容。从财产申报主体、范围、种类等方面切实完善制度内容,尤其是个人应申报的财产不应仅仅限于存款等现金财产,个人名下的汽车、房产等大额动产、不动产均应纳入申报和监控范围。

    第三、建立并落实执行严格的不实申报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建立可行、严格的不实申报罚则,明确违法违规成本,一旦申报义务人违反规定进行财产申报的,除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承担缴纳罚金或没收未申报财产等的法律责任。

    第四、调整和整合相关法规,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完整、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和持久的工程,建议尽快对相关反腐败制度进行整合,修改完善个人存款实名制等制度和规定;通过整合制度,纪委监察部门、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税务机关、房产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将个人的所有收入和财产进行实时和联网监控,充分合作,发挥各自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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