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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世华:新时期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7-12-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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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项主要职能之一。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主监督工作已成为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政协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职能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是政协组织必须重视、社会各界十分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的内涵和形式

  民主监督作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探索和实践过程。1949年成立人民政协之初,只有“政治协商”一项职能,没有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1956年4月毛泽东提出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作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提出了民主监督的概念。1979年6月,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沿用了“民主监督”提法。1982年4月,胡乔木同志在一次宪法修改会上提出应将民主监督确定为人民政协的职能。自此,政协也要进行“民主监督”成为共识。1982年12月,政协章程修订,规定人民政协“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民主监督职能被正式写进《政协章程》。从此,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在文字上的表述臻于完整。1995年1月14日,全国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议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步骤。2006年2月,中共中央以5号文件颁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其中把政协的民主监督上升为政治监督的高度。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都对推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出了明确部署。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要求,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深刻阐述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以及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工作机制。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具体表现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视察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组织的民主评议;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督导员、行风评议员,参加政府部门举行的相关听证会和调查、考察等活动;政协委员参与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大型政府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的监督等。

  可以看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扩展的过程,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的过程。

  二、准确把握民主监督特点

  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一种具有较高组织层次的、能够广泛体现民意的政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是鲜明的政治性。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唯一的由合法政党参加,并以党派名义开展活动的政治组织。它所进行的监督是政治层面上的监督。2006年的中央5号文件,对民主监督的性质、任务、主要内容和方式等作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指出民主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监督的重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等。其监督的领域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但监督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权力的依法运行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017年的中办13号文件,进一步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因此,人民政协的监督带有很强的“政治性”,政治监督是民主监督的本质特征。

  二是严格的组织性。人民政协作为重要的政治机构,它所进行的监督不是无组织的、随意的、无序的监督。它是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政协章程,有组织、有领导、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的监督。它或是通过政协全体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等例会形式进行,或是通过组织委员视察、调查等活动形式进行,或是通过委员提案、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发表意见建议的形式进行,或是对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形式进行等等。这些都表明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有组织、有秩序、有要求的监督。

  三是突出的民主性。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是由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所组成,其构成的广泛性,体现了它的民主性。在政协组织内,遵循协商讨论、求同存异的原则,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既要保护多数人的民主权利,也要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巨大的包容性。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实质,就是扩大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有利于党委和政府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也有利于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从政协监督的方式来看,它不同于法律监督、权力监督和司法监督,它不带强制性,而是以提出建议、批评、建议的方式出现,以平等协商、直言相谏、建言献策等方式与被监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因而使其监督更带有民主的色彩,是一种协商式监督。

  四是较强的科学性。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构,不具备执政党和国家权力机构所具有的决策、执法、行政、管理职能,是个独立机构,不受部门和利益的影响,看待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的客观性强、公正性强。同时,人民政协具有人才荟萃和智力密集的优势,政协委员有工作在各条战线、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以科学的精神和态度,分析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从而使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一定的权威性。

作者:万世华     责任编辑:邵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