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民进首页 | 加入收藏
民主首页 |杂志简介 |杂志征订 |投稿须知 |编读往来 |广告业务 |历年目录

对“离婚冷静期”的法理冷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置了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条款,即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条款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在现实中带来了一定的弊端,建议在修改法律时予以取消。
  第一,这与婚姻自由原则相违背。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且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方面,因为它还关系再婚的自由,如果离婚自由不能充分享受,则再婚自由无从谈起。
  第二,要体现对婚姻的重视、对家庭的维护,应该进行源头管理,实行关口前移,例如可以设置“结婚冷静期”,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的,应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再次申请进行婚姻登记,才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这样使结婚更加慎重,防止冲动型结婚,从源头减少离婚。
  第三,根据新闻报道来看,不少女性提出离婚,是因为遭受家庭暴力,而“离婚冷静期”的设置,让离婚更加困难,而男方在此期间,会对女方实施更多暴力行为,甚至造成了很多严重伤害甚至杀人案件。
  鉴于上述原因,建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法律时,取消民法典中这一“离婚冷静期”条款。
  第一,真正树立“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的观念,通过保障离婚自由,真正保障男女双方的生活自由与尊严,同时保障男女双方再婚的权利。防止将离婚与道德等捆绑的错误倾向。
  第二,直接删除“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规定。
  第三,加强对婚姻弱势方,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对因一方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协议离婚,或者一方起诉离婚的,必须依法从快准予离婚。
  第四,夫妻之间本应互爱和睦,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体现了施暴方的主观恶性较一般伤害案件要大,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对家庭暴力,必须实行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对违反行政法和刑法的家庭暴力行为,应该从严从重处罚,不能因为是婚姻关系而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2023年12期) 

  


      作者:□本刊特约通讯员 甘正气

Copyright © 2014 中国民主促进会 《民主》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7号 邮编:100125
电话:010-64604967 传真:010-64627064 E-mail:minzhuzazh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