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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历史机遇创新中国民法学

发布时间:2018-08-2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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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现独特理论风格

  40年来,在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中国民法学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学科自身问题,努力开创学术繁荣局面。中国民法学诞生的社会土壤与所处的历史进程决定了它具有与传统民法学不同的理论风格。

  主动探索我国特有民事法律制度。民法中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的财产法律规则被许多人认为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学界也公认,在土地权利、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民法也受到特定经济、社会条件与文化观念的影响,必然会呈现本国民法自身的法律特色。实际上,民法原理的适用和民法规则的发展,不能脱离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回应改革开放法治实践需要的过程中,我国民法学界曾高度关注国有企业产权如何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定性以及租赁和承包经营国有企业的合同法规则设计等问题,接着又对农村集体作为法律主体的属性和土地公有制度等我国特有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对民法的中国元素,学界还需要继续深入挖掘。比如,从民法体系的角度深入把握我国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除了偏重普遍性更强的财产法,还需要继续关注财产法和人身法在价值取向和规则逻辑上的根本差异。

  体现新的时代要求。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则,民法可以说是对社会构成和运行原理的部分反映,包含着一些与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相适应的规则。不可否认的是,信息时代的交易规则、实践理性和价值观念已经与近代民法诞生时有很多不同。如何让民法更好回应社会发展提出的挑战,需要民法学界在耐心考察社会变迁的同时深入研判既有理论,在继承中实现民法学创新。近年来,中国民法学对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交易形态、社会变迁中特殊群体的保护等新问题着墨较多,不断推动民法研究与时俱进。但我们也不能被创新的冲动所左右,单纯为了创新而创新,轻易提出令人眼花缭乱的法律概念,或者简单粗暴地推翻通说定论,而是要遵循民事法律关系发展规律,确保民法学研究沿着科学轨道前行。

  研究趋向精细化。中国民法学的知识体系与民法典的逻辑结构基本相同,均按照“总则—分则”模式展开。民法典分则各部分的共同规则被抽象为“总则”,民法典因此形成“总则—物法—人法”的基本结构。在分则内部,也首先提炼该领域的共同规则,并将其作为“一般规定”,呈现出“一般规定+具体规则”的编排体例。中国民法学研究最丰满的部分是关于民法总则的研究,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总则、合同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总则等。但是,相比较而言,对民法各部分的分则尤其是合同法分则的研究则显得薄弱。比如,对于当前法律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普遍采用的招标投标程序,民法学者着墨较少,还未能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理论指导。对于商业活动中日渐流行的保理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更是鲜有专题研究。总则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重复性研究也比比皆是,而重要的分则问题研究却门可罗雀。这说明,中国民法学还需要提升研究的精细化水平,以精细作为学术的创新突破口和知识增长点。

  整合不同价值理念。在价值领域,40年来中国民法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始终努力厘定政府作用与私人自治的合理边界,强调拓展个体民事活动空间对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释放社会发展活力的重要意义。这不仅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法理支持,而且推动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此外,民法学界不仅巩固和弘扬了保护权利、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传统民法价值,还顺应现代社会的新趋势,不断引入新价值。比如,面对市场经济发展,引入交易安全、信赖保护等法律理念;基于消费社会的兴起和合同缔约各方地位日渐悬殊的事实,引入消费者保护等彰显公平正义的理念;基于社会依存度增强的现实,引入守望相助、社会责任理念等。与传统民法学相比,中国民法学在接纳新价值方面从善如流,并且通过价值观更新尽可能克服传统民法学过分强调以法律规则为本的工具主义积弊。今后,中国民法学还应妥善协调不同法律价值冲突,除了重视保护经济领域的价值,也要重视非经济领域的价值,以进一步增强民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作者:谢鸿飞     责任编辑:刘晓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