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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8-09-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统一战线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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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始进入新时代。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开辟了新境界,指引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在新时代实现新发展、作出新贡献。其实践的新贡献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上的重大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继承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相结合的思想,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了新的开拓。新时代要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道路,更深入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其政治优势,承担好协商治国的新使命。

  关键词: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社会协商;政治协商;协商治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国内外形势变化和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重大时代课题,这就是必须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系统回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问题。围绕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我们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取得了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开辟了新境界,指引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不断取得新发展。

  一、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新拓展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正式提出及其内涵的新拓展

  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从基层到国家层面,从治理到决策环节,存在着丰富的、宝贵的协商民主经验。协商民主的理念和制度对科学民主决策、公民政治参与、社会治理和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然而,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概念,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从概念的演变过程看,经历了从“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协商”到“协商民主”的转化。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团结社会各界参与革命斗争,一贯主张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将大多数人都纳入革命队伍。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统一战线与党派合作的道路,在边区民主政权建设中容纳各方,实行共产党、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中间派各占三分之一的“三三制”政权制度,加强同党外人士的合作。“三三制”民主政权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政权建设上的一种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显然是协商民主理念和制度的一种实践形式。

  抗战胜利后,全国人民要求建立一个和平民主的国家。毛泽东于1945年4月在党的七大上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要求“立即宣布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成立一个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和无党无派分子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临时的中央政府”,并“经过自由的无拘束的选举,召开国民大会,成立正式的联合政府”[1]。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向全国发布纪念五一口号,其中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2]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召开。这次会议在中国创造了一种联合各党派与各社会组织、团体等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的民主形式。从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下简称“多党合作制度”)成为中国新型政党制度和民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在多党合作制度的探索实践中,“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协商”等概念开始频繁出现在党和政府的文献以及党的领导人讲话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根据中国阶级状况发生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明确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协商合作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但明确多党合作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确立了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而且提出了一整套关于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的理论与政策,包括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等。在实施多党合作制度过程中,“协商”“民主协商”概念被广泛运用。例如:1954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同参加政协会议的部分党外人士座谈时讲到:“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1975年5月,中央统战部组织一批爱国人士外出参观,周恩来在其请示报告中批示:“此类参观人员,如尚未与他们协商就突然宣布,似仍应分别约他们座谈一次,取得他们同意后再定,以示我们历来主张的民主协商精神。”1989年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规定中共同民主党派协商的第一种形式就是“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的代表人士举行民主协商会”。但“民主协商”不同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是把“民主协商”上升到制度层面的产物。从“民主协商”到“协商民主”,体现了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问题认识上的升华。“协商民主”理念的逐步明朗化,是与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同步的。1991年3月,江泽民提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3]的概念。这一概念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4]这是在政府文件中首次正式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这是在党的文件中首次正式使用“协商民主”这一概念。

  历史表明,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从1949年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步的。中国共产党取得胜利后,没有独霸政权,而是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共商国是,采用政治协商的形式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并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通过“协商+选举”的形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基础上确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来源。而实施以协商民主为主要特色的统一战线是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是统一战线的一大贡献。正是在长期民主协商和政治协商的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大首次正式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概念。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正式提出及其内涵的明确规定,把协商民主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一是在实质上提升到了新境界,把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定性为一种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层面回答了民主协商的领导力量、协商主体、协商客体、协商目的等问题。实施协商民主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种协商民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民主。这是党的十八大给协商民主的全新定位。二是在外延上有了新拓展。党的十八大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做出了新的概括。党的十八大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新概括的主要理论贡献在于形成了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相结合的、更加广泛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新思想。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新思考和新要求,主张“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6]。报告专门强调“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在完善基层群众自治中“加强议事协商”[6]27。显然,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政治协商的形式、渠道、主体与范围,意在通过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的对接,构建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渠道、制度与机制。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架构中,人大有协商,政府有协商,政协有协商,党派团体有协商,基层也有协商。它们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重大判断的提出及其功能的新拓展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判断。我们要全面认识这一重大判断。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不是“舶来品”,而是内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民主形式,它源自中华民族长期形成的天下为公、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源自近代以后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进程,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共同实现的伟大创造,源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上的不断创新,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础、理论基础、实践基础、制度基础。”[7]诚然,协商民主是西方政治学界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英国社会政治理论家吉登斯、德国社会思想家哈贝马斯等是协商民主的积极倡导者,就协商民主问题作了许多有益的探讨。“协商”或“公共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概念。在英语与德语语境中,“deliberative”一词的基本含义为对话、讨论、审议。一般认为,协商是一个内涵宽泛的概念,其含义包括思考、沟通、对话、交流、讨论等。然而,在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始终仅仅是理论探讨,而且遭到多方质疑。西方许多现实主义民主理论批评家认为,协商理想与现存民主实践之间存在巨大的、似乎不可逾越的鸿沟;许多社会科学理论家甚至认为协商民主观念是不真实、不可行的。因此,协商民主在西方未能付诸实施。而在我国,协商民主早已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形式得到了发扬光大,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具有独特优势。这种独特优势集中在习近平总书记概括的“五个可以”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通过多种形式的协商民主,一是“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二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的渠道”;三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四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五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克服了五个方面的弊端,包括:“党派和利益集团为自己的利益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排斥异己的弊端”,“决策中情况不明、自以为是的弊端”,“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各项政策和工作共识不高、无以落实的弊端”,“这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所在”[7]。“五个可以”是对新时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功能的首次全面系统的概括。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与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优越性有密切关系。中国实行的是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并不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民主党派的参政地位都是法定的。这是中国新型政党制度与西方两党制、多党制的本质区别所在。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政党,它与西方国家一般理解的政党有很大不同。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一个参加”即参加国家政权;“三个参与”分别是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正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的有效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 。为何说它是“新型政党制度”?习近平用三个“新”字作出精准概括:一是“新在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能够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二是“新在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三是“新在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新”意味着统一和团结,意味着力量和希望。这三个“新”从根本上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重大判断的提出及其定性的新拓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深刻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这一基本定性。”[7]

  首先,党的群众路线是实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题中应有之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我党必须拜人民群众为师,视人民群众为主人,有事必须跟人民群众多商量。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毛泽东和周恩来的话来说明这个问题。毛泽东说:“国家各方面的关系都要协商”[8],“我们政府的性格,你们也都摸熟了,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9]。周恩来说:“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10]贯彻群众路线,必须遇事多与群众商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我们能够实行和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7]295

  其次,“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7]29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7]297协商民主能够提供人民群众参与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法表达、难以参与的弊端。

  再次,党的群众路线是发挥好协商民主功能的最好途径。协商的过程也是利益整合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平衡社会利益”的重大命题,协商民主为平衡、整合各方面社会利益提供了制度性平台。而要发挥好协商民主这一制度性平台作用,就必须遵循人民当家作主原则,贯彻好党的群众路线,深入群众,集思广益,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在全社会和地方等不同层次上对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协商,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作者:贺善侃     责任编辑:吴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