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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语境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边界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理论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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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角色的准确认知是有效协商的行动前提

  协商民主要求协商者相互承认彼此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而协商者角色的准确认知是相互承认的前提。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是“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进行讨论而做出决定”[8],“更像是公共论坛而不是竞争的市场,其中,政治讨论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在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9],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为了保证协商民主的结果能够在公共政策中切实体现出来,需要重新对公民在协商民主中的角色进行定位,即公民不是最终的决策者,而只是公共讨论的参与者。其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端于中国社会的基层,无论是村庄协商还是国有企业内的工作场所协商的成功中都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变量,即参与者的角色认知,他们在参与之初目的明确,在公共讨论中的倾向性也很鲜明,主要是表达自己对公共议题的意见,不致力于影响最终的决策。换句话说,在协商中的公共发声是为了被倾听而不是成为决策者。事实上,这与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的主体地位密不可分。西方协商民主的兴盛是因为其能够补充代议制民主的不足,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框架中委托代理的偏差通过社会主义制度中公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部分矫正,作为参与者的公民即便主观动机不在于影响决策,但在事实上一定会被政策系统中的决策主体加以考量。因此,公民在进入协商程序之前要先认识到自己的功能与目的,这种角色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会保证协商民主的顺利展开。这种前提的设定作用在于:

  其一,参与者角色决定了公民的公共行动方式。他们在公共领域中提出自己的政策意见,进行政策论辩,并通过一定的途径输入政治系统,从而间接地对公共决策产生影响。公民参与公共讨论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如果我们以为这种权利代表着公民参与政策协商的结果必须体现在最终政策产品中,那我们对协商民主中的公民角色就产生了偏差。协商民主在实质上属于程序正义范畴的公共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同协商方式聚合起来的民意会体现在政策备选方案中,但都不会就成为最终的公共政策文本。最终的政策产品中之所以会体现出政策协商的结果,是因为决策者充分考量了协商形成的民意,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进行了融合。当然,这种考量正是所有协商参与者所希冀看见的。事实是,协商民主理论在数十年的发展中很少谈及决策,而仅仅是强调培养包容和活跃的非正式公共领域以补充正式的代议制政体的重要性。

  其二,参与者角色决定了协商民主的非组织形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不是旨在达成决策,因此不是有组织的[10],公共政策决策必须对公共领域充满活力的信息输入开放,并为被恰当建构起来以保障各种类型的理性话语实现提供保障。如若谋求决策地位,协商民主就会追求其组织形式并将会与其他形式的组织同质,从而有可能失去了协商民主的活力。埃尔斯特的观点是,别的先不考虑,仅仅是时间限制,就已经使协商绝对不可能是达成集体决策的唯一程序,它总是需要投票或讨价还价或两者一起作为补充[11],甚至协商、投票、讨价还价也不能成为决策程序的全部。因此,当西方民主理论大多指向决策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却走了一条与之不同的特色道路,它深深植根于中国的土壤,将公民作为参与者的角色定位得更加清晰,这样,以松散的形态组织聚集在公共领域中的公民个体进行协商对话所完成的任务就是信息的输入和聚合,进而以无具体组织质态的形式保证话语的实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者和决策者的区别之原因就在于,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和传统的政治文化都决定了政府永远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决策主体,在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二者虽均为公共政策主体,但政府才是决策主体,且我们采用的决策模式大多是以精英为主要主体通过有限理性的决策途径进行决策,公民参与政策协商形成的主流政策意见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将聚合后的民意影响政策议程设定,而不是直接体现在公共政策中。有时,民主协商的结果跟最终的政策输出并不一致,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是最高权力机构,拥有政策的最终决策权。如果公民试图超越参与者的角色,直接进行政策决策,那么就直接挑战了政府的合法性。在以代议制民主为主要民主形态的情境中,替普罗大众进行决策本就是得到公民所让渡权力的政府的题中之意,厘清政府与公民的各自定位至关重要,政府乌托邦和公民原教旨主义的思维方式都是不可取的。对公民来说,最富吸引力的民主理想是,为每个作为公民而不是作为具有同样利益和思想的人提供超越不同社会背景和从属关系的连续的、结构性的机会。在这种面对面的背景中,不仅每个人都有发言权,而且每个人都有在行为和变迁直接相关的包容性、多样的解决问题的对话中利用这种发言权[12];而对于政府来说,政策协商中公民的声音是值得且理应倾听的,“它的结果有规范性力量,因为那是人民在有机会思考的情况下发出的声音”[13]。在明确的参与者身份认知前提下,从民主协商到政策决策有一个缓慢的过程,从非规制和包容的协商到受规制的、理性的协商,再到意见聚合,最终到政策决策。随着民主协商的加深和广泛化,公民参与协商的机会日益增多,公共论辩更为开放、正式和多元,公民推选代表“参与讨论并与其他代表辩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呼声和观点,并与他们一起为达成明智和争议的决策而努力”[14]。因此,将公民定位为参与者和论辩者并不影响民主社会的发展进程,反而能够成为渐进谋求公共政策决策优化的有效路径。

作者:张宇  刘伟忠     责任编辑:吴桂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