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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语境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边界

发布时间:2018-11-0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理论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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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议题场域是有效协商的行动范围

  划定协商者活动的范围旨在消解复杂社会条件中公民协商对话的易变性和难以把握性,议题场域应该成为协商者进行活动的有结构的社会空间。事实上,人的行动都会受到行动所发生的场域的影响,议题场域也依赖着协商者的内在发展机制而实现,在其中,各种隐而未发的力量和正在活动的力量型构公共协商的空间,不同的协商者在其中通过对话进行利益博弈。议题场域为协商者行动塑形,规范其行动边界,而协商者需要在议题场域之中按照特定的逻辑要求进行行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所设定的议题场域主要包括地理场所、议题选择、议题讨论方式以及议题意见的言语选择等要素形成的有限性结构。

  在地理场所的设定范围上,协商民主并不是不分时间、场合进行的,只有宪法规范下的公共领域接受了真正的协商对话,才有可能做出有效、理性与合法的决策。纳入程序规范之内的政策协商应该在对于公众而言具有可进入性的公共平台上进行。由于民主协商的特殊性,这个平台需要具备的共性特征是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性,一如“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不存在所谓的“差异公民”,即便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性,也会通过文化包容性加以消解。也就是说,这个公共平台应该具有互补性功能和规范功能。诚如詹姆斯·博曼所言,“首先,协商以资源平等为条件,它确保个人同意其他人提出观点确实不是强制性的。物质财富与教育背景在这里是重要的因素。其次,协商需要提出说服性观点的平等能力”[15]。此外,这个公共平台应该具有有形(实体)或无形(虚拟)的物理场所,如社区的邻里集会中心、街道议事中心、乡村议事场所、网络公共论坛、政治性博客、或回应性网站等,这样,议题网络每个节点中的公民可以通过他者能够感知到的场所构成的公共空间进行政策讨论,使政策观点的妥协成为可能。

  议题选择的有限性指的是协商讨论的政策议题应该有所聚焦。对于那些国防、外交、领土安全和公安、消防等公共事务以及纯公共物品的供给领域,只要按照公共管理和公共物品的基本供给逻辑进行制度安排即可,公民无需对这些问题进行太多的讨论。当然,公民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进行利益诉求的表达并提出自己的需求,但是纯公共物品的供给属于政府为供给主体的范畴,作为公民权力代表的政府理应将之界定为自身的职责。公民的协商议题应当主要关注民生,具有的特性包括:一是政策议题是具有可协商性的议题;二是具有迫切解决性的议题;三是政策效果短期可见的议题;四是存在专家悖论的议题;五是政府民意感知性不甚敏感的议题;六是可能产生广泛影响性的议题。达尔甚至认为其他时候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精英手中,公众对此也并无太多异议。但一旦影响面扩大,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协商的动机就会增加。因此,在那些可能产生广泛影响的议题上,政府应当将政策协商作为其必不可少的环节,即便在政策效率上有所缺失。

  议题讨论的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限制。根据民主理论的发展,民主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大阶段,不同的共同体虽然在结束了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后各自进行了不同的民主制度的设计,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代议制民主,与此同时也都设计了给予公民参与权的各种途径,比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等,同时在法律层面也保障了公民自由结社、集会的权利,由此,听证会、民意调查、网络论坛以及群体集会都成为公民进行议题讨论,表达自己政策意见的途径。从政治的合法性来讲,政治设计认可的不仅有正式制度内的公民参与途径,还包括属于非正式制度的公民参与途径。但是,公民政策协商的目的是能够将公民的政策意见输入政策子系统,并且在最终的公共政策中有所体现,那么,选择正式制度内的参与方式进行政策讨论是较好的选择。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听证会、官方民意调查和民意征集、小型座谈会等应该成为议题讨论方式的首选。唯此,政策协商才能够顺利展开,利益集团和群体性事件都不宜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方式选择,所谓的“闹大”式的公民抗争更不应该成为公民进行议题协商的常态性方式。

  公民进行协商时的言语选择也应该是审慎的。尽管宪法赋予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但是言语是思想与行为之间的桥梁,是思想的表达方式与物质外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行为。言语并不构成罪体,他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在大多数场合,他们本身并没有什么意思,而是通过说话的口气表达意思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个人在公共场所鼓励人们造反即犯大逆罪,因为这时言语已经和行为连在一起,并参与了行为。人们惩罚的不是言语,而是犯罪行为。在这种行为里,人们使用了这些语言”[16]。因此,在民主协商过程中,审慎地选择言语来进行表达可以避免由于言语不当造成的对民主的侵犯以及可能造成的理解误差,进而影响政策共识的达成。言语选择的审慎具有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层面是公民在理解政策议题后将自己内心感受通过适当的言语载体表达出来。人类充满魅力的思考能力及其思考的结果外显为行为是一种本能,无需经过选择,但是让别人感知并形成共识除了行为之外,我们还需要言语的包装。在一个公民教育并不成熟的共同体内,想要将自己的思想通过话语外显,是需要经过二次思考的,即人们必须思考用什么样的言语来表现自己思考某一问题的结果。这种审慎既能够对最初的思想进行自我过滤,增强协商过程中的公共理性;又可以建构一种和谐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二层面是公民在协商讨论中选择适当的言语彼此之间进行公共沟通。有时候之所以发生过激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因为政府与公民在公共沟通中彼此选择语言的不当,甚至常常出现语言的外壳背离了表达者的初衷的现象,结果造成不必要的冲突。

作者:张宇  刘伟忠     责任编辑:吴桂娇